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费多少
发布时间:2024-12-12 09:31:56来源:中职中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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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是几本
在安徽属于稍微差点的大专,一定根据自己的成绩选大专。
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是一所很好的高职类院校。学校建有机械技术学院、电气技备颤卜术学院、信息技术学院、经贸管理学院、汽车技术学院、城市建设学院等8个教学院部。
学校开设专业30多个,基本形成以工为主、工经管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其中国家级骨干专业3个、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1个,省级高职高水平洞岁专业群4个,省级高水平高职专业2个,省级特色专业11个,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6个。在校生9600多人。
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始建于1974年,前身是安徽省大江机械工业学校。1997年更名为安徽省国防科技工业学校,2003年独立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学校隶属于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安徽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2022年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2022年普高招生章程一、学校名称: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
二、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三、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四、学校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中路56号
五、录取规则及要求:
1、录取基本原则: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安徽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各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3、对享受加分政策投档的考生,视其总分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
4、体检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5、入学资格复查: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
六、颁发证书单位: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高职(专科)学历证书。
七、收费标准
学费:按照皖价费〔2006〕240号文件核定标准执行。文科专业3500元/生·学年,理科专业39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按照教计〔2006〕15号文件核定标准执行。6人间800元/生·学年
八、联系方式:
电话:0564—3384000、3383486
招生QQ:1965357261
学院网址:
九、资助体系:
学院制定了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对品学兼优学生和特困生分类予以奖励和资助。
1、奖助学金:按学生在校综合测评成绩和国家政策,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
2、特困补助:学院每年从学费中提取资金资助特困学生。
3、助学贷款: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贫困学生在生源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院给予积极协助。
4、勤工助学:学院积极为广大同学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十、其他须知:
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有奖学金、助学金吗需具备什么条件
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比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助学金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组成。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成绩为优秀;
5、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成绩排名在所在系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综合考评成绩为优秀,排名位于在所在系前10%。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以内,必须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况下,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同时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前30%,则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1、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院、系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
2、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抽烟、酗酒的;
3、无故不参加院、系组织的活动或有旷课行为的。
第三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成绩排名在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以内,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素质综合考评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经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取得资助资格的学生;
7、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1、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2、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抽烟、酗酒的;
3、无故不参加院、系组织的活动或有旷课行为的。
第四章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分为三档。第一档为每生每年2000元;第二档为每生每年3000元;第三档为每生每年4000元。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素质综合考评成绩在合格以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经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取得资助资格的学生。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1、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2、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抽烟、酗酒的。
第五章名额分配与评审
第十三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下达的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系。其中,国家奖学金只分配到系,在全系范围内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各系根据学院分配的名额,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分配至各班级,在班级范围内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组织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年内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六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七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系具体负责组织本系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提出当年本系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初步名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学院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国家助学金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工作由各系负责按省财政厅、教育厅及学院的规定造表,经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由财务处负责注入学生本人提供的银行卡,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同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并会同学院纪检监察室、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对各系的评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系应对本系各班级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凡发现有违反程序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国家奖助学金,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二十条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原《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比办法》(院学[2007]141号)、《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比办法》(院学[2007]139号)、《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比办法》(院学[2007]140号)同时废止。
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校内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重申高校校内资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教秘[2017]10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校内资助项目管理,适应新形势下学生资助工作的现实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资助经费是指学校按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事业收入中按不低于4%提取,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奖励优秀学生等专项经费。
第三条校内资助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统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校内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金、资助风险补偿金等。开支范围如下:
(1)校内奖学金(含评优评先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专项竞赛类奖学金、技能大赛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应征入伍奖学金、军工专业奖学金等)。
A类赛事奖学金按五个等级设置(按获奖学生团队计算),其中特等奖:10000元;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A类赛事参赛奖:1000元。
B类赛事奖学金按五个等级设置(按获奖学生团队计算),其中特等奖:5000元;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B类赛事参赛奖:500元。
C类赛事奖学金按四个等级设置(按获奖学生计算),其中特等奖:1000元;一等奖:6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300元。
专项竞赛类奖学金按同级技能大赛奖学金的50%进行设置。同一项目同一级别赛事不重复计算,按最高金额奖励;同一项目不同级别比赛可以重复奖励;参赛学生不再另行发放或报销其它费用。
军工重点专业专项奖学金每生每年不超过4000元;其余各类奖学金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精神文明奖学金及应征入伍奖学金每生不超过2000元,学校奖学金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元。
校级技能大赛及竞赛类活动奖励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2)勤工助学金含固定勤工助学金和临时勤工助学金。固定勤工助学金原则上每生每月不超过390元,经批准的少数特殊固定勤工助学岗位每生每月工作小时不超过30小时,酬金不超过600元。临时勤工助学按每小时13元计算酬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30小时。学校假期因工作设置的全日制勤工助学岗酬金另行确定。
(3)困难补助金(含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生活补助、路费补贴、重大疾病学生补助、困难走访补助等)。原则上每生每年不超过5000元。
(4)资助风险补偿金。按安徽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经费预算审批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校资助中心)负责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各相关院系、部门提出经费使用申请。
第六条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组,负责审核校内资助经费预算,研究决定资助工作中相关重要问题。
第四章经费使用
第七条校内资助经费的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
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需保证校内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在学生资助工作过程中,注意保护学生尊严。
第九条凡属开支范围内的经费支出,需按要求填写《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奖助经费发放汇总表》和《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资助经费使用报告》(固定勤工助学填写《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临时勤工助学填写《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临时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并附《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临时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所有经费支出表格须加盖系(部门)行政公章,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审批发放,同时资料(含发放表)交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按照安徽省财政厅与学校财务制度要求,校内资助经费通过学生银行卡进行发放。
第五章经费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门的校内资助资金分帐核算台帐,并将校内资助经费报帐凭据进行归口管理;校资助中心建立校内学生资助档案,存档校内资助经费支出明细及各项校内资助经费支出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校内资助经费的使用接受教育、财政、纪检部门的监督。如发现挤占、挪用、滞留校内资助经费等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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