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职业大学招生章程2024年
发布时间:2024-10-24 23:30:07来源:
南通职业大学2024年招生简章概览
招生简章是考生了解学校信息和填报志愿的重要参考,旨在提高招生透明度并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探究南通职业大学2024年的招生简章内容,为考生们提供详尽的信息。
第一章 招生总则
一、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以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二、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4年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高职专科的招生工作。
三、学校全称:南通职业大学,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1052。主校区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89号,海门校区位于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广州路511号。
四、南通职业大学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国有公办的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地处上海经济一小时圈——南通,具有独特的办学理念和优良的学风。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一、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
三、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工作组,负责当地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四、学校的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的多重监督机制,确保公平、公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一、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结合各省份的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我们制定分省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一、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二、我们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
三、我们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录取原则,全面衡量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按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四、我们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五、根据考生所报科目,我们进行理工类、文史类、艺体类的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则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六、我们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并参加平行院校志愿的录取。若生源不足,则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以上就是南通职业大学2024年招生简章的大致内容,希望能为考生们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助您顺利填报志愿。最终解释权归南通职业大学所有。第十七条投档原则: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投档分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之和从高到低再次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分数之和从高到低再次排序录取。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评委结合专业要求等对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进行综合评议,评议结果将作为录取参考。
对于报考我校艺术类(美术)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相关省份美术类专业统考和高考文化统一考试,且美术专业成绩需符合相关省份要求。学校将按照投档成绩(按相关省份公布办法折算)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则以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则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评委结合专业要求等对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进行综合评议,评议结果将作为录取参考。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学校录取的考生,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其中,文科类专业4700元,工科类专业5300元,艺术类专业6800元。
第二十条: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1000-1250元(苏价费【2002】369)。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国家的规定进行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将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助学金和企业奖学金等各级各类奖学金。学校还专门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置了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以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通讯地址是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中路89号,邮政编码为226007。招生咨询电话为0513-81050716和0513-81050718,招生传真为0513-81050717,咨询QQ号为1453339302,微信公众号为南通职业大学招生办,。招生监督电话为0513-81050825,.edu.cn。学校的招生址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南通职业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