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招生章程2024年
发布时间:2024-12-13 20:28:23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学院,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09号。
第三条 学校实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有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八条 学校2024年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教育部核准的计划为准。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等有关文件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认真执行《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提档,进行专业投档时,以实际考分为准。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或按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一条 学校对于生源地为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选考科目必须与报考专业要求相一致。我校录取时按照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招生实行“招生计划1:1的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录取专业时高考文化课成绩包含高考加分,成绩相同的情况参照本章程第十条执行;音乐类招生实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专业课统考成绩排序,使用“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土木类(含土木工程专业、城市地下空间工程专业)、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工艺美术专业)实行按类招生。其它专业实行按专业招生。
第十四条 学校与韩国世明大学合作举办的食品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本科教育项目。该项目学生在哈尔滨学院学习,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达到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可获得哈尔滨学院本科、学士学位证书,学制四年。该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五条 专业录取时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软件工程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等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七条 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俄语专业单科成绩无小分限制。俄语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根据您的要求,我将对原文进行伪原创改写:
第一章:专业录取规定
对于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工艺美术等)、绘画、动画、摄影、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编导等专业,我校在接收到省级招生考试院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后,将根据专业课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我们将参考文化课成绩进行筛选。若两者均相同,艺术文科考生将按照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单科择优,艺术理科考生则按照数学、外语、语文的顺序单科择优。对于享受加分政策的艺术类考生,我们将依据相应省市招生考试院的规定进行加分提档,但在专业录取时,我们主要依据实际考分。
第二章:体育专业录取规则
在省级招生考试院投放的考生档案范围内,我校体育专业的录取将依据专业课统考成绩进行筛选。如果专业课成绩相同,我们将参考文化课成绩进行排序。若两者成绩均相同,体育文科考生将按照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单科择优,体育理科考生则按照数学、外语、语文的顺序单科择优。对于享受加分政策的体育类考生,我们将按照相应省市招生考试院的政策进行加分提档,但最终的专业录取仍基于实际考分。
第三章:往届生录取及其他规定
往届生的录取将遵循考生所在省招生考试院的规则。在录取过程中,我们不对男女比例进行限制。
第四章:招生范围及联系方式
我们的招生范围遍布全国二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您可以通过访问我们的学校网站、发送邮件或使用招生咨询电话与我们取得联系。具体的招生简章、专业介绍以及学费标准等信息,请参见当年的招生简章。
第五章:其他信息
对于毕业要求达到的学生,我们将颁发普通本科,对于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我们将授予学士学位。我们还设有多种奖学金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也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免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等帮助。
附则:
如果学校以往关于招生的规定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如果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等上级政策相违背,则以后者为准。本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