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职业师范学院招生章程2024年
发布时间:2024-10-22 16:07:30来源:
广西职业师范学院作为一所公办普通本科院校,高度重视招生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为此特制定2024年的招生章程。本简述将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概述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的透明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广西职业师范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广西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了本章程。
二、学校基本信息
学校全称为广西职业师范学院,英文名称为广西职业师范学院的简称,国标代码为特定编号。学校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大学东路105号,邮编为530007。学校网址为[www.gxvnu.edu.cn](
三、办学层次与学历认证
学校属于公办普通本科院校,也设有专科(高职)专业。所有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并获得广西职业师范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若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考核合格,且符合培养方案和目标要求,将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对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还将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相关证书。
四、招生组织与实施
学校成立由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的各项工作。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学校还设立了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招生的公平公正。
五、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学校根据年度核定的招生规模,结合生源数量、质量以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录取时,学校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全面衡量学生的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表现,按照志愿择优录取。学校还执行广西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六、联系方式
如有任何关于招生的疑问或需要了解更多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学校: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大学东路105号(邮编:530007)。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地址]
招生网址:[招生网站链接]
以上就是广西职业师范学院2024年的招生章程简述。希望对有意报考我校的考生及家长有所帮助。祝愿所有考生都能如愿以偿地进入心仪的大学!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录取采用“分数优先录取规则”,考生投档到学校后,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从高位次到低位次,依次按考生专业志愿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进档考生,如果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考生成绩情况调剂到尚有缺额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认可广西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无男女生招生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中职直升本科的录取原则
我校2024年在广西区内对口自主招收中等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具体招收条件、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录取原则等内容在我校招生网另行发布。
第十九条 美术类专业的录取
美术类专业的录取,按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关于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市、区)艺术类统考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参照考生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安排按第十四条执行。高考体检结果中出现以下其中一种情况的考生不予录取:色盲、色弱、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者。
第二十条 外语类专业的录取
报考本科层次的商务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且要求英语口语测试成绩达“C等级”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 报考非外语类专业的考生,英语口语测试成绩不作要求,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有关收费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资助体系
第二十三条 为了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又勤奋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开辟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建立了包括“奖、贷、助、补、减、免”多渠道的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持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不报到且未办理延迟报到手续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有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