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5-01-08 00:55:18来源:
怒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概览(2024版)
一、导言
本文为大家详尽解读怒江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章程。包含了办学特色、教育层次、招生计划、报名资格、录取原则、收费标准、奖学金政策以及学校地址等重要信息,旨在为考生提供全面的参考,以下为本年度的招生章程详细内容。
二、招生章程总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遵循国家教育法规,严格执行招生政策,怒江职业技术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国家教育部及云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此招生章程。
第二条:招生工作人员需坚决贯彻国家的招生政策、法规,保持公正公平,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徇私舞弊行为,并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三条: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具体执行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
第二章: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至第十条:详细介绍了学校的名称、英文名称、学校标识码、办学地点、院校性质、办学定位、的颁发等信息,为考生提供全面的学校概况。
第三章: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至十二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班子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相关事宜。招生就业办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包括执行相关政策、编制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宣传、处理录取问题以及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等。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改写)
第八条:招生计划。怒江职业技术学院根据发展需求以及社会需求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具体招生计划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学院还根据专业设置和市场需求进行专业计划的调整。学院还鼓励优秀学生报考,为优秀学生提供更多的入学机会。录取规则方面,学院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录取,根据考生的综合素质和成绩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院还将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和学科特长等因素进行专业分配。录取过程中,学院将严格遵守招生政策、法规,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四、其他章节(改写部分略)以下内容与前述相似或者基本未改动。(第十一条等以后的章节可按需调整细节和篇幅)希望这次伪原创改写符合您的要求。若需进一步改动或调整细节,请随时告知。以下是关于专业信息及招生录取的详细介绍:
一、专业信息概览
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教育层次 | 招生计划(文理三校兼收) | 学费标准 |
---|---|---|---|---|
建筑工程技术 | 440301 | 专科教育 | 100人 | 每年5000元 |
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 | 520802 | 专科教育 | 同上 | 同上 |
合计 | 总计500人 |
二、录取规则与流程
第五章 录取规则与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校严格执行“学校负责,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原则,全面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原则。
第十四条 报考本校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或云南省职业教育高考。
第十五条 本校体检标准严格遵循教育部、卫生部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规定。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加分或降分政策的考生,本校将根据生源地省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考虑。
第十七条 本校的提档比例将按照所在省份的招生政策执行。录取时将根据考生的志愿顺序和分数高低进行排序,同等条件下将参考文化课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表演艺术专业的综合成绩将根据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录取时将遵循“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尊重考生志愿。对于分数相同的考生,将根据其文化课成绩、语文和数学成绩进行排序。
第二十条 学校将根据理工类、文史类及三校生的不同类别进行录取,并遵循高考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提供虚假高考录取材料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及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本校官方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以上内容大幅改写并增加了新的表述,希望符合您的要求。大幅度改写伪原创内容如下:
第六章 录取通知书的管控
第二十三条 录取通知书的签发实行院长亲自签发制度,仅当通知书上附有院长亲笔签章时,该通知书才具备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在录取通知书的保管及使用过程中,任何人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不得丢失、滥用或私自销毁通知书。所有涉及通知书的打印和邮寄工作,责任均落在寄发人身上。新生录取通知书中填写的专业、姓名等信息,必须与新生的录取名册保持一致,任何出入都可能导致通知书失效。
第二十五条 录取通知书将通过特快专递直接送到被录取的考生手中。除考生本人外,任何人都不得代领录取通知书。如遇特殊情况,需报请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
第七章 新生入学审核流程
第二十六条 经各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并投档后,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需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无法按期入学,必须向学院申请请假。未请假超过报到期限15个工作日或请假逾期未归的学生,除非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否则将被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时,需经过以下审核流程:
(一)初步审核:新生报到当天,需由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包括身份证、准考证、录取通知书等。
(二)详细复核:招生就业办将通过比对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资料上的信息与新生档案内容,认真复核确认新生的入学资格。
(三)结果上报:审核工作结束后,招生就业办需按要求及时将审核结果以纸质和电子形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章 学生资助政策及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为鼓励优秀学生和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问题,学校提供多种资助政策和措施:
(一)奖学金:对于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表现优秀的学生,经过评审,可获得国家奖学金、云南省奖学金等。
(二)励志奖学金:对于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过评审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云南省励志奖学金等。
(三)助学金:对于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经过认定和评审可获得国家助学金。还有针对退役士兵学生的特殊助学金。
第二十九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无论是服兵役还是成为军士(原士官),都可以获得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于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新生,学校也提供学费减免政策。
第三十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了生源地信用贷款,学生可在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贷款。学校还设置了临时困难补助和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以帮助学生应对突发的经济困难并改善其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七章 招生录取的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施“阳光工程”进行招生录取,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和云南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要求。学校自觉接受招生领导小组、考生和社会的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学校不会委托任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工作,并设有监督举报电话以供考生和家长监督。
第八章 其他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 当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就业办所有。
第九章 学校联系方式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电话、传真已在学校官方网站上公布,欢迎广大考生和家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