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学院招生章程2024年
发布时间:2024-12-20 19:53:40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绥化学院。学校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黄河南路18号。邮政编码:152000。咨询电话:0455-8301777、8301888。传真电话:0455-8301999。学校网址: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黑龙江省人民领导和管理,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作为省属公办综合性普通高校,立足本省,面向全国招收并培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和听障生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五条 学校以“厚德载物,经世致用”为校训,以“建设应用型大学”为办学定位,以“适应社会需求,促进学生就业”为导向,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应用能力,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条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法规,严格按照招生工作人员“六不准”、高校招生“十项禁令”、招生信息“十公开”、招生工作“30个不得”禁令的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绥化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全国统一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招生、学生、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和学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及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监察机构,在学校纪委书记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与面向地区
学校依据教育部及黑龙江省教育厅的年度招生规模批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精心编制各专业的分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这份计划涵盖了包括河北省、山西省等在内的23个省、市、自治区。学校所招生的专业领域广泛,涉及经济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以及艺术学等八大类别。对于听障生的高等教育招生,学校面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开放。
### 第十二条 录取方式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现代化计算机网上远程操作的方式进行,以确保录取过程的公正与效率。
### 第十三条 专业分配原则
在处理考生投档顺序时,学校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为考生分配专业,这样能够更好地保障每个考生的权益,且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使得录取过程更加公平。
### 第十四条 政策性加分与降分
对于符合国家政策的考生,如享受加分或降分政策的考生,学校将依据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加分或降分提档,但在最终录取时,将以考生的投档成绩为准。
### 第十五条 普通类考生录取流程
普通类考生的录取过程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进行。当考生的投档成绩达到要求后,学校将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对于文史类和理工类考生,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学校将根据特定的科目成绩进行二次筛选。
### 第十六条 艺术与体育类考生录取标准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的录取不仅要看文化课的高考成绩,还要看专业课的省统考成绩。只有当两项成绩都达到所在省份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学校才会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 第十七条 单科分数要求
学校对考生的单科分数没有特定的要求或限制。
### 第十八条 男女比例
学校在各专业的招生中对男女学生的比例没有做出任何限制,旨在为所有学生提供平等的求学机会。
### 第十九条 外语语种要求
学校对各专业考生的外语语种不作任何限制,以尊重学生的个人选择。
### 第二十条 身体条件要求
学校遵循《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提出特殊要求。
### 第二十一条 录取通知书的发送
学校将根据考生投档信息中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特快专递发送录取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加盖“绥化学院招生录取专用章”以示有效。
###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招生经费主要来源于行政事业经费拨款,其使用严格限定在招生工作范围内,并按照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
### 第二十三条 学费收取标准
学费的收取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 第五章 工作监督 第二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全过程都将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 第二十五条 纪律与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纪律要求。对于在招生工作中违反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者,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政策
除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政策外,学校还设立了综合奖学金和各类单项奖学金,这些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以享受学校的奖、助、补、缓等资助政策,从而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还可以协助这些家庭困难的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修完教学计划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者,将由学校颁发绥化学院的。对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学生,将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招生政策调整进行修订。如果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修订之日起执行。如果学校以前的招生工作要求、规定与本章程冲突,将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绥化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