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招生章程2024年

导航

大学分析 > 师资力量 >

苏州大学招生章程2024年

发布时间:2024-11-01 16:01:41来源:

苏州大学招生章程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苏州大学

学校地址:天赐庄校区坐落于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1号;独墅湖校区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199号;阳澄湖校区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济学路8号;未来校区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久泳西路1号。

上级主管部门:江苏省教育厅

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2011计划”入列高校、“双一流”建设高校,是教育部和江苏省人民共建、国防科技工业局和江苏省人民共建高校,是江苏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

第三条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苏州大学本科;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苏州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苏州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确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审议本科招生政策、计划和录取原则,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为本科招生工作提供指导意见。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根据招生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决定选拔测试方案、确定录取标准、审核录取结果等本科招生具体事项。

第六条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报名条件及录取原则

第八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决策部署,依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等因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并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延录取。

第十条学校部分本科专业按大类招生,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将大类视作一个专业填报即可。按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时在大类内不分专业,在完成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等,参加大类的分流,进入大类中的具体专业学习。大类及其包含专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学校部分本科专业开展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试点,本科毕业并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项目管理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简介可查阅学校本科招生网。

第十一条报名条件

1.凡通过生源地省级招办报名资格审查的考生,均可报考。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的有关规定。除此以外,根据相关专业培养及就业的实际情况,报考材料类、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者,要求无色盲、色弱。

高考外语语种要求: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课程。纳米材料与技术专业要求考生英语基础扎实,以适应全英文教学环境;音乐表演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部分课程以英文授课,要求考生有良好的英语基础。

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

报考我校保送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的考生,经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考并享受我校相应类型录取政策。其中,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需经国家体育总局公示无异议。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招生,各专业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以生源地省级招办公布为准,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在其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第十二条录取原则

1. 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普通类、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分类分批次录取。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时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2. 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报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3.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后仍未完成的计划经省级招委批准后调整至生源充足的其他省份。

4. 符合高考照顾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我校在江苏省招生,执行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的照顾录取政策;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项目。

5.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在特殊类型招生中,作为报名资格审核的参考;在普通高考录取中,当考生按同分排序规则比较后分数仍相作为安排专业的参考。

6. 普通类专业录取方法: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录取排序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若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于录取规则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其中,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进档考生的录取排序成绩使用生源地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第四章关于录取规则的改写与伪原创

第四章:录取规则及注意事项

⑷关于进档考生的排序规则。在考生录取排序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对于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的考生,将依照数学的分数,随后是语文、外语的顺序进行从高到低的排序。如果分数仍相同,则进一步依照选考科目的成绩进行排序。对于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的考生,将按照特定的科目组合及单科最高成绩进行排序。其他省份的文史类考生则依照语文、数学和综合科目的成绩排序,理工类考生则依照数学、语文以及综合科目的成绩进行排序。

⑸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主要录取已填报此类志愿的考生。

7. 对于体育教育专业的进档考生,我们将根据生源地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进行择优录取,包括小数部分。

8. 如果考生所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我们将根据招生类型、批次、科类及专业组的要求,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调剂。对于不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我们将进行退档处理。

9. 对于保送录取的优秀运动员以及其他特殊录取类别的考生,我们将依据教育部、生源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本校的招生简章进行录取。这些特殊类别包括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保送生、高校专项计划等。

关于特定计划考生的录取,我们将依据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特定地区的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等进行录取。对于来自新疆和西藏的毕业生以及特殊计划考生,我们将按照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进行录取。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于高考成绩优异且被录取在特定专业的考生,有机会进入优秀书院学习,包括敬文书院、唐文治书院等。

第十四条:被录取至未来科学与工程学院的考生,将安排至未来校区就读。该校区致力于开设社会急需的高精尖专业,培养新工科复合型创新人才。其他新生则根据所属学院(部)、书院的办学地址等实际情况,安排至其他校区就读。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和体检复查。对于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如弄虚作假、骗取高考加分资格等,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关于收费标准,学校将依照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具体金额可在各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及学校网站查阅。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费标准也已在相关文件中明确。

第十七条:符合要求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规定可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文章大幅度改写伪原创版如下:

《条文详述学校资助体系及招生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根据学校设立的相关制度,旨在以扶持培育优秀学子为核心,同时鼓励励志助学的优秀行动。我们形成了一个多维度资助体系,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各项福利并存,并围绕这些建立了立体保障机制。我们强调发展型资助,以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并赋能个人发展,鼓励所有学子积极上进,追求卓越。所有相关程序均遵循国家、生源地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已成为学生获取招生信息的重要渠道。在此平台上,学生可以了解到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学费标准等重要信息。每当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工作结束,我们都会在招生网上及时更新并公布录取结果。透明公开,及时高效,让学生和家长随时了解录取进展。

第二十条 学校联系方式如下:学校网址为

第二十一条 苏州大学郑重声明,不会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会收取额外费额外的费用。一旦发现以我校名义从事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或个体将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假借名义滥用法律法规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个体与单位都将予以严厉的追究和处理。我们对每一项措施都是坚定不移的执行且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对外公布,若其他媒体对章程进行节选并公布造成理解上的误差以我校官方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进行解释。特此声明和解释我们的发布渠道及理解指南的重要性确保每一位潜在学生获得准确信息的方式合法公正公平。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执行,如果与学校以往规定有冲突则依照最新公布的政策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相抵触则以法律法规为准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法律办事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得以体现。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过学校严格审议通过并由苏州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和说明任何疑问或问题均可联系该部门进行咨询以获得最准确的解答。

相关文章

编辑推荐

热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