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简章'
发布时间:2024-12-13 17:13:03来源:中职中专
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办全日制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项目学校、教育部“中德高技能汽车人才培养助推计划项目学校”、科技部命名的第二批“国家级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基地”、教育部数字化学习资源中心命名的“全国数字化学习资源分中心”。
学校占地面积233亩,校舍建筑面积12.01万㎡,建有现代化的教学楼、实训楼、综合楼、男女学生公寓楼和400米运动场、1000兆数字化校园,125间多媒体智慧教室、138个校内实训室(车间)、3个国家级实训中心、2个市级实训中心、1个挖掘机培训中心、1个400亩生态农业产业园培训基地,实训仪器设备6757台(套),设备价值5295万元,固定资产达2.86亿元。
学校形成了以“茶叶生产与加工、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会计、电子技术应用、建筑施工管理、汽车制造与检修、机电技术应用、学前教育、服装设计与工艺、旅游服务与管理、烹饪”等重点特色专业为支撑的专业群。各类在校生7156人,教职工411人,其中博士研究生2人、硕士研究生68人、本科305人;正高研究员2人、副高讲师89人,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高级技师等130余人。5名教师获评全国职业院校学生技能大赛优秀指导教师,44名教师分获重庆职教基地中职教育名师、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等称号,专任教师“双师型”比例达98.3%。教师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科研文章550多篇,开发精品课程37门,主编国家规划教材5本,省部级规划教材3本,公开出版教材54本。教师奚小花、张步全、徐洪参加全国教师教学技能大赛获一等奖;副校长阳兴见教育科研成果获全国一等奖;校长何仁聘获第四届全国黄炎培职业教育杰出校长奖。
学校秉承“博学强技,经世济民”校训,坚持“服务‘三农’,让学生人生出彩”的办学思想,确立了“理念先进、管理规范、师资一流、质量上乘,特色鲜明”的办学目标,建构了“体现职教特性、强化专业特点、炼就教师特长、培养学生特技、形成学校特色”的办学理念,创建了“对人要感激,对物要爱惜,对事要认真,对技要砥砺,对己要严厉”“五要”德育体系,形成了“重点专业+校办基地+企业参与”的专业建设模式和“校企合作、工学交替”以及“学、导、训、评、用”“五环”融合人才培养教学模式。
学校大力实施“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技师高级技师、茶艺师(高级制茶工)、研究生”“五大”工程,创建了“抓过程向教学常规要质量,抓基础向德育工作要质量,抓关键向师资素质要质量,抓创新向模式改革要质量,抓技能向实训实习要质量”的“五抓”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成人达己、和善竞进”校风,“敬业修身、躬行善育”教风和“手脑并用、善思善能”学风。
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始建于1958年,校址重庆市南岸区南泉,1968年,搬迁到江北人和,1983年,迁至原永川地区供销合作社办公地办学,2009年7月迁至永川区红河大道北段189号,艰难的创业经历为学校发展注入了与时俱进的源动力,开启了学校发展新的征程。
近年来,学校办学成果丰硕,为社会培养管理型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3万余人,为重庆市“6+1”支柱产业输送技工8000多人,学生初次就业率达100%,专业对口率达85.62%。学校先后荣获“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重庆市职业教育先进集体”、“重庆市德育特色学校”、“重庆市文明单位学校”、“重庆市校企合作先进单位”等荣誉。
“3+2”分段制专业设置
中职阶段 大专阶段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全日制专科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学院
供用电技术 供用电技术 全日制专科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学院
建筑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 全日制专科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学院
会计 会计(财务管理) 全日制专科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
服装设计与工艺 服装设计 全日制专科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
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 模具设计与制造 全日制专科 重庆交通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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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承诺
1.与学生签订《就业合同书》为合格毕业生提供三个以上单位选择就业,并跟踪服务五年。
2.把合格毕业生安置到待遇优良的工作单位。
3.合格毕业生三个月之内因学校原因未能就业,由学校退还所有培训费。
毕业生待遇:学生学习期满,各科考试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和职业资格证书,由学校负责安置就业。
报名材料及需知:
1、各类学生报名时均需交一寸、二寸蓝底照片各4张,身份证复印件4张,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首页、增减页、户主页、本人页、)一式两份;
2、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一式两份),还需交下列资料:
①三峡移民的子女需交区县移民局加盖鲜章的审批表;
②城镇与农村低保户子女交民政局加盖鲜章的审批表;
③建卡贫困户子女贫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④退役士兵交退役证原件与复印件一式两份;
⑤适龄孤儿提供“国办福利机构适龄孤儿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