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财经学院2024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简章
发布时间:2025-01-04 03:29:56来源:中职中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2020 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今明两年职业技能培训3500万人次以上,高职扩招200万人”精神,确保稳定有序、高质量完成我省扩招工作任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0〕2 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 2020 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218 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宁波财经学院2020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宁波财经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13001,浙江省招生代码:0074
第五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民办)
第六条 办学地点:本部校区(宁波市海曙区学院路899号),杭州湾校区(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西段博华路77号),象山校区(宁波市象山县丽湾路)。
第七条 学校简介:宁波财经学院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创办于2001年,2015年成为浙江省首批应用型本科建设试点示范高校。学校占地面积约1700亩,分为三个校区,在校全日制本科生近2万人。
学校现有39个本科专业,5个高职专业,形成了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经、管、工、文、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学校不断凝练学科发展方向,围绕大宗商品流通、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家族财富管理、金融大数据技术等研究领域,着力打造财经类优势、特色学科;聚焦影视制作技术、影视产业管理等研究领域,大力推进影视文化类特色学科建设。现有省一流学科3个,市重点学科5个,省一流专业、重点专业、优势专业和新兴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共18个,市品牌、特色、优势等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共8个。学校历届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均在97%以上,毕业生创业率在全省本科院校中名列前茅;学校创业学院被列为“浙江省普通高校示范性创业学院”。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人才培养
第八条 招生计划:经学校研究,2020年学校设置高职扩招招生专业5个,总计划100人,详见下表:
第九条 教学组织形式:学校提供住宿和全日制集中教学,按照一般教学组织形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国家电子注册的宁波财经学院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助学保障:奖贷助等政策与普通高考录取学生同等待遇。
第四章 报名办法
第十二条 报考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无任何违法处分记录;
2.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者(初中毕业满三年视为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能完成专业学习者;
4.2020年各类高校招生考试中未被任何高校录取的考生。
注:以下人员不得参加本次报考:2020年在各类招生考试中已被各类高校录取的考生及当前已在各类高校(包括成人高校等)学习的在籍学生。
第十三条 报名方式和信息确认
1.报名方式:报名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考生于2020年9月29-10月12日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报名系统(www.zjzs.net)进行网上报名。志愿填报与网上报名同步进行,每个考生可填报2个学校志愿和服从学校调剂志愿,每个学校可填报1个专业志愿和服从专业调剂志愿。
2.信息确认: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须在10月24日上午8:30-11:30,到我校(本部校区:宁波市海曙区学院路899号)办理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复核确认、资格审查、缴费、摄像等手续。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高中段教育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进行信息现场确认,并认领取准考证。逾期未确认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3.考试缴费:考生需缴报考费140元/人,可在来校报到信息确认时缴纳,考生所缴报考费不退。
第五章 测试和录取
第十四条 测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时间:2020年10月24日13:00
地点:本部校区(宁波市海曙区学院路899号)
第十五条 测试内容和方式
测试内容:职业适应性测试,包含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
测试方式:面试,满分100分。
第十六条 对于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根据其在我校的测试总分,从高到低顺序,按招生计划数100%确定录取名单,录取考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如成绩相同,一并录取;如不能录取到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按服从专业调剂志愿录取。
若我校一志愿录取后,计划仍未完成,二志愿及服从调剂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我校承认其一志愿学校的考试成绩,不再组织测试,以总分100分进行折算,按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获得与报考专业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考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学校认定审核后可免试入学。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拔录取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74-88044810。
第二十条 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负责接待及解答招生有关事宜。具体咨询方式如下:
学校网址:http://www.nbufe.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nbufe.edu.cn/zsb
咨询电话:0574-88052238、0574-88052239
招生官微:nbdhyzsb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