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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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章

发布时间:2024-12-13 10:37:06来源:中职中专

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 2020 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0〕2 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 2020 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218 号)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校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教园区(南区)学府路 51 号(邮政编码:315100);办学层次:普通

专科(高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国标代码: 13742,浙江省招生代码:0112。

第三条 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由宁波市人民政府举办,是开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前身是创办于 1925 年的宁波私立华美高级护士职业学校,具有九十余年的办学历史。学校主动顺应区域卫生事业和健康产业的发展需求,紧紧围绕“卫生健康领域服务”这一办学定位,秉承“仁爱、健康”的校训,坚持“合力办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创新强校”的办学策略,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深化改革为动力,通过政、校、行、企协同,产教融合,致力于培养“厚人文、明医理、强技能、高素质”的能胜任健康服务业等领域工作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计划

第四条 招生对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的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企业员工和基层农技人员等均可报考。

2.2020 年各类高校招生考试中未被任何高校录取的考生。

3. 非本省户籍在浙务工人员。

以下人员不得参加本次报考:2020 年在各类招生考试中已被各类高校录取的考生及当前已在各类高校(包括成人高校)学习的在籍学生。

第五条 招生计划:经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学校 2020 年

面向第二阶段高职扩招考生 100 人。具体招生计划如下:

备注:1.退役军人根据《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享受相应政策。

2. 学校不安排住宿,走读形式。

3.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习最长年限为 6 年。

第四章 招生程序

第六条 网上报名:报名信息网上输入时间为9月29日至10 月12 日, 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zjzs.net)报名系统,认真阅读报名要求,网上签订《诚信承诺书》,如实录入报名信息,包括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企业员工和基层农技人员等身份信息,并在网上签订《诚信承诺书》。

第七条 志愿填报:志愿填报与网上报名同步进行,考生在进行网上报名信息输入时,一并填报志愿信息。考生可填报我校 1 个专业志愿和服从专业调剂志愿。

第八条 信息确认:所有第一志愿报名我校的考生于 10 月 18日上午 08:30-11:30 到学校办理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复核确认、资格审查、缴费、摄像等手续。报名信息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高中段教育毕业证、2020 年各类高校招生考试中未被任何高校录取的考生需持高考成绩单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报名费缴纳: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

调整部分教育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8〕32 号)文件要求,招生报名费 140 元/人,在信息确认时进行缴费。未缴报名费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报考资格,考生所缴报名费一概不退。

第五章 职业适应性测试

第十条 测试时间:10 月 18 日下午 13:30。测试地址: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宁波市鄞州区学府路 51 号)校内。

第十一条 测试对象: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学校择优录取;对于第二志愿及“院校服从”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我校承认第一志愿测试院校的成绩,若第二志愿填报或“院校服从”志愿调剂到我校的考生人数多于我校剩余计划数,我校另行组织测试择优录取。

具体考试科目、形式、分数、时间与要求如下:


第六章 录取流程

第十二条 录取工作在省教育厅及省教育考试院领导和监督下, 由我校统一组织录取。学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考生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按照成绩高低择优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录取完毕,若第一志愿不足再根据测试成绩高低从服从调剂考生中录取补足;如果招生计划还未完成,学校从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未被其他学校录取考生中按照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信息在考试后一周内在学校网站上公布,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 培养模式

第十三条 学校对本次扩招学生实行走读,不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 按照“标准不降、模式多元、学制灵活”原则,落实教育部《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扩招后高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确保总学时、公共基础课程学时、实践性教学学时不低于教育部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考生工学实际,创新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模式,招生专业实行单独编班、弹性学制,采取集中线下线上教学、自主学习、网络课程辅导、成果学分认定、统一考核等灵活多元的教学组织方式。

若某个专业报名(以确认报考人数为准)的考生数低于该专业计划数的 40%时,插入 2020 级普通在校全日制相应专业班级学习。

第十五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3-6 年),

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并颁发普通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助学保障:奖贷助补免享受和普通高考学生同等待

遇。符合各项行业、专项资助政策的,按照学校现行规定执行。其他奖贷助补免措施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做好高等职业院校面向退役士兵高职扩招考生和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高职扩招考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招生监督

第十七条 我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令第 36 号令,应诚信参考,不得弄虚作假。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

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 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 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 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 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九条 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宁波市鄞州高教园区(南区)学府路 51 号,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

咨询电话:0574-88126099。

招生网址:http://zs.nchs.edu.cn/。招生咨询 QQ 群:674556735。

微信号:nbchs-zs。

第二十一条 监督电话:0574-88126425。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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