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单独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4-11-03 11:36:43来源:中职中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学〔2020〕3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单独考试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单独考试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单独考试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我校是由国家教育部备案、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是全国文明单位、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国家级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国家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
学校现有教职工850人,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教师203人,硕士以上学位教师372人,河南省职教专家1人,全国煤炭教学名师1名,中原名师1人,河南省教学名师3人;建成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8门,省级在线开放课程5门,省级精品课程24门;拥有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1个,省级优秀教学团队5个;先后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3项,省级教学成果奖14项;现有智能工程类、机电类、建筑类、汽车类、计算机类、经济管理类、餐旅类、医学类、化工类、艺术类、航空运输类、矿山类十二大专业群,开设专业63个,其中,国家级重点建设专业6个、省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7个、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5个。全日制在校生近2万人。
学校校区占地面积1454亩,建筑面积41.27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4.48亿,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84亿,图书馆藏书107.04万册。学校拥有现代化运动场、体育馆、网球场等体育教学设施,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拥有国家二级安全生产培训中心,河南省最大的技能鉴定站,拥有与专业配套的、具有真实场景或高度仿真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车间)113个,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高电气集团等大型企业共建共享的校外实习基地120个。其中,教育部ICT行业创新基地、教学矿井实训基地、中央财政支持的煤矿安全实训基地,河南省政府支持建设的瓦斯防治实验室、煤化工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等均处全国、全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 近年来,学校顺应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大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四个服务”的办学理念,坚持“改革创新、转型发展”办学方针,构建了高职教育、中职教育、成教培训“三位一体”办学格局,致力于产教深度融合,致力于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实施了“师带徒”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致力于国际合作交流,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将专业建在产业链上,将课堂搬进企业车间,实现了专业和产业的同频共振,走出了具有新时代特点的创新办学之路和特色育人之路。
学校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创建全国一流高职院校的目标,力争把学校建成产教融合的引领地、改革创新的示范地、人才培养的特色地、工匠名师的集聚地、优质资源的输出地、社会服务的支撑地、国际交流的新高地,打造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标杆和典范,为世界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中国方案”,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助力中原更加出彩做出新贡献。
第七条 学校全称: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748)
第八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平顶山市黄河路81号
第九条 办学层次:专科教育
第十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第十一条 颁发学历证书:
1、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颁发学历证书的证书种类:普通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我校设立单独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单独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我校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单独考试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社会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 我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单独考试单列招生计划1000人,其中普高类计划648人,中职类计划352人。如统招计划有剩余,剩余计划调整到单招使用。单独招生计划以河南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通过河南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信息网站和平职学院智慧校园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报名与考试
第十六条 考生报名
(一)报名条件:
已通过2020年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和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报名,未被统一高考、对口招生等其他类型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录取的考生。
(二)报名方式:考生应于2020年9月15日9时至9月17日18时登录“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服务平台”(http://pzwb.heao.gov.cn)进行网上志愿填报。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一所高校志愿,并可以进行不超过两次的志愿修改,以网上最后一次保存的志愿为准,填报时间截止后将无法补报和更改。考生凭本人网上报名账号和密码登陆,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相关操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志愿填报。
第十七条 准考证发放。考生报名成功后,须在2020年9月21日至22日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http://zs.pzxy.edu.cn/)下载、打印准考证(A4纸)。
第十八条 考试科目及办法
(一)对于参加统一高考未录取的考生和对口招生未录取的考生,按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降20分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两年制招生专业按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降30分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考生,按照统一高考成绩或对口招生考试成绩作为录取依据,不再进行文化科目、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测试。
(二)对于未参加统一高考或参加统一高考分数在划定单招录取控制线以下的高中毕业生,按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原始成绩作为录取依据,不再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
(三)对于未参加对口招生考试或参加对口招生考试分数在划定单招录取控制线以下的中职毕业生和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的社会考生,须参加职业技能测试,职业技能测试分为主观性测试和客观性测试,满分300分。
(四)特殊说明
报考航空运输类专业(包括民航运输、民航安全技术管理、机场运行、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高速铁路客运乘务)的考生,按照专业要求须在考试当天参加面试,主要考核身体条件和语言表达能力,面试合格是进入航空运输类专业学习的必要条件;若面试不合格或未参加面试,但兼报有其它专业志愿,则按兼报其它专业志愿顺序,排序靠前的志愿视为第一志愿,剩余志愿以此类推。报考航空运输类专业身体条件要求详见我校招生信息网。
(五)考试时间和地点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和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学校采取分专业、分时段、多批次、小规模自主组织职业技能测试,全程封闭考试管理,到后即考、考后即离,减少人员聚集、停留。
考试时间:2020年9月23日-24日;
考试地点:平顶山市黄河路81号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具体考试安排以准考证为准。
报考航空运输类专业面试时间以准考证通知面试时间为准。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录取原则: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30个不得”招生禁令和 “10个严禁”招生规定,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实施阳光招生,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部分科目等级成绩或职业技能考试为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规则
(一)单独考试招生录取规则。
1、单独考试依据考生类别分批次录取。
第一批:参加统一高考未录取的考生,按统招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降20分划定单招录取控制分数线,单招录取控制线为160分;对口招生未录取的考生,按对口招生省定专业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降20分划定单招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开设的两年制招生专业按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降30分划定单招录取控制分数线。单招录取控制线以上考生依据统一高考成绩或对口招生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批:未参加统一高考或参加统一高考分数在划定单招录取控制线以下的高中毕业生,依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原始成绩合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有总分相同考生,则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英语原始成绩排序。
第三批:未参加对口招生考试或参加对口招生考试分数在划定单招录取控制线以下的中职毕业生和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的社会考生,依据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有分数相同考生,则按主观性测试成绩排序。
2、根据不同类别报考情况,经学校单独考试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可调整招生计划。
3、学校录取的两年制专业和机电一体化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能调整专业。
(二)技能拔尖人才录取规则。
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对象和条件:对于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职毕业生,和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以上称号的在职在岗中职毕业生,可免试录取进入高校专科阶段学习。
凡符合免试录取的考生,须填写《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登记表》并经所在学校对考生获奖情况审核确认后,于9月21日前,将相关申请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交予学校招生处进行资格审查和公示,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通过后,可享受免试入学。
第二十一条加分政策,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教学〔2019〕164号)有关加分政策执行。
(一)烈士子女,总成绩增加20分。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总成绩增加20分。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总成绩增加10分。
(四)少数民族考生,总成绩增加5分。
(五)“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考生”,总成绩增加5分。
以上五条加分规定不累加计算,即同时享受两种以上可以加分项考生只按加分较多的一项计算,最多不超过20分。
符合以上加分规定的考生,申请加分的,须本人提出申请,并于9月21日之前将下列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学校招生处。
(一)烈士子女:《革命烈士证明书》和县级民政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立功受奖证书》及退役军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2011年12月前入伍的须提交退役士兵证件和户口所在地退伍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2011年12月后入伍的须提交退役士兵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少数民族考生:考生本人的身份证及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侨眷、台湾省籍考生:省外侨办出具的《河南省归侨侨眷证明信》或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居住在本省的眷属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被我校单独考试招生或技能拔尖人才拟录取的考生,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省招办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四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考生必须参加高考体检,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参加高考体检的考生不予办理录取手续,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我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五条 男女生比例:我校除煤矿开采技术专业不招收女生外,其它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七章招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单独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纪委、监察审计处全程参与并监督;自觉接受省教育厅和社会的监督,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学校招生监督电话:15713756557。
第八章收费标准及奖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 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0〕456号),学校2020年各专业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设定为:
1、学费标准
文科类3700元/生·年,理工类4200元/生·年,医学类4800元/生·年,艺术类6000元/生·年,机电一体化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2000元/生·年,动漫制作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技术3个两年制专业8000元/生·年。
学校按照国家级高职优质校可上浮比例和上浮专业规定范围内,设定部分专业学费标准如下:电子商务4200元/生·年,会计4200元/生·年,高速铁路客运乘务4200元/生·年,机电一体化技术4800元/生·年,电气自动化技术4800元/生·年,计算机应用技术4800元/生·年,软件技术4800元/生·年,新能源汽车技术4800元/生·年,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4800元/生·年,建筑工程技术4800元/生·年,工程造价4800元/生·年,护理 (含国际护理方向) 5500元/生·年。
2、住宿费:1000元/生·年。
第二十八条 奖助政策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凡在校期间成绩优异、家庭经济困难者都可申请,经学校评审、公示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4000元、3300元、2600元的奖励或资助。
2、学年综合奖学金:在学习成绩突出的基础上,对德、智、体、美、劳进行量化综合评定,优秀者每人给予2000元奖励。
3、助学活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和顶岗实习等活动,弥补学费和生活费。
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或到校后申请助学贷款,解决学费或生活费所带来的经济困难。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社会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与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黄河路81号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处
邮政编码:467001
咨询电话:0375-2066462/7023572/7023573
传真:0375—2066462
邮 箱:zsjy@pzxy.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pzxy.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s.pzxy.edu.cn/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