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5月第2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发布时间:2024-12-13 18:21:07来源:未知
每年5月第2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_昨天从教育部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2020年1月5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建立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推进职业教育各类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多层次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支持社会各种主体广泛参与职业教育。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制度。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着,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方面,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予以相应奖励。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招收职业教育类别留学生,支持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资格资历互认。
关注。
发展多层次职业教育。
支持社会各种主体广泛参与。
《草案》明确,国家鼓励发展多层次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支持社会各种主体广泛参与职业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和失业人员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等,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的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每年5月的第2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境外投资者可依法。
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培训机构。
《草案》指出,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教育有效衔接,体现终身学习理念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国家鼓励依法举办民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贴、购买服务、提供助学贷款、建立奖励基金以及捐资激励等措施,支持民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可以允许民办职业学校与公办职业学校相互委托管理。
境外职业教育机构、行业协会或者有职业教育资源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独立或者合作举办职业学校,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培训机构。
学生参加实习实训。
职业学校应购实习责任保险。
《草案》提出,国家建立技术技能大师制度。技术技能大师可以在职业学校专职或兼职担任高级职务专业教师,建立工作室等。学校和企业、事业组织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国家建立健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安全风险管理制度。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实训,应当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费用纳入学校预算予以保障。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多层次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支持社会各种主体广泛参与职业教育。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制度。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着,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方面,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予以相应奖励。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招收职业教育类别留学生,支持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资格资历互认。
关注。
发展多层次职业教育。
支持社会各种主体广泛参与。
《草案》明确,国家鼓励发展多层次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支持社会各种主体广泛参与职业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和失业人员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等,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的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每年5月的第2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境外投资者可依法。
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培训机构。
《草案》指出,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教育有效衔接,体现终身学习理念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国家鼓励依法举办民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贴、购买服务、提供助学贷款、建立奖励基金以及捐资激励等措施,支持民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可以允许民办职业学校与公办职业学校相互委托管理。
境外职业教育机构、行业协会或者有职业教育资源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独立或者合作举办职业学校,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培训机构。
学生参加实习实训。
职业学校应购实习责任保险。
《草案》提出,国家建立技术技能大师制度。技术技能大师可以在职业学校专职或兼职担任高级职务专业教师,建立工作室等。学校和企业、事业组织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国家建立健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安全风险管理制度。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实训,应当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费用纳入学校预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