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学院招生章程-2024年普通类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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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学院招生章程-2024年普通类本科

发布时间:2024-11-03 19:23:46来源:未知

景德镇学院招生章程-2024年普通类本科

景德镇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各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景德镇学院(教育部国标代码10894

办学类型:全日制综合性本科院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办学地点:江西省景德镇市

第三条 学校2019年面向全国29个省(市、区)招收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院长、纪检监察审计室、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工处及各院系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校设有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制定招生计划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规模,并根据办学条件、学科特点、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七条 招生计划的公布。各省(市、区)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所有计划均向社会公布,学校不作预留。

第八条 在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报请生源地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对跨省计划内的专业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我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和生源省招委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条 鼓励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按分数排序优先满足第一志愿考生专业。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录取批次内,根据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根据生源情况,经生源地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批准,我校可进行专业计划调整。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依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除英语类专业仅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不作规定。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专业成绩认可所在省(市、区)的统考(联考)成绩,录取原则以执行生源所在省(市、区)的相关政策为先。如生源所在省(市、区)艺术类专业无具体录取规则,我校按照进档考生以专业统考成绩排序名次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并列,则按文化成绩排序名次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专业成绩认可所在省(市、区)的统考(联考)成绩,录取原则以执行生源所在省(市、区)的相关政策为先。如生源所在省(市、区)无具体录取规则,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排序名次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对符合各省(市、区)优惠加分政策的,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十七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招生计划数在录取时不设男女生比例。

第五章 奖、助、贷政策

第十九条 奖学金的设置

1、国家“三金”:每年国家根据我校人数设立一定比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生,国家助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4000/.生,二等3000/.生,三等2000/.生)。

2、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奖:300-1000/.学期,获奖比例占班级人数的15%.

第二十条 助学金的设置

1、困难补助: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及自下而上评审的原则,学校安排专门经费用于资助困难学生,分三个等次:一等1000元、二等600元、三等400元。

2、勤工助学:学校拨出专项经费,在助管、助教、后勤服务和公益性劳动方面设立一定岗位,安排贫困学生勤工助学,150-200元/人.月。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可凭入学通知书到当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事宜,每学年1000-8000元/人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科毕业生将颁发景德镇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专科毕业生将颁发景德镇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江西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及地址

1、招生就业处电话:079883360088334044(传真)、72100967210098

2、学校网址:http://www.jdzu.jx.cn

3、手机微网:http://msite.eol.cn/1562/index.shtml

4、微信公众号:jyzs6008(景院招生就业)

5、邮箱:jcc_zjc6008@163.com

6、学校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红塔路

7、邮政编码:333000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为准。如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政策,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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