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招生章程-2024年普通类本科
发布时间:2024-11-06 09:22:49来源:未知
新疆师范大学2019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新疆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0762。
第三条新疆师范大学共三个校区,分别为温泉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观景路100号)、昆仑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新医路102号)和文光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16号)。
第四条办学层次和性质:普通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新疆师范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新疆师范大学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新疆师范大学成立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委员会,相关学校领导担任主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教师代表、在校生代表、校友代表为成员。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充分发挥学校招生委员会成员中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及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新疆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招生委员会具体指导、监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招生计划
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录取批次
学校年度分省招生计划按照各省规定的批次进行录取。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还需考量专业成绩)、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状况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二条非特殊类型招生专业录取原则
1.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一志愿,以此类推;志愿相同时,同分排序规则与各省市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保持一致;各省未规定同分投档排序规则时,文史类依次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的高考科目成绩排序;理工类依次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的高考科目成绩排序,优先录取排序在前者。同排位考生分配专业时参考考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
2.按照录取原则和考生志愿应进行专业调剂或退档时,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三条特殊类型招生专业录取原则
1.填报我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志愿的考生,需提前参加所在省组织的艺术类或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或联考)(以下简称“统考”)并获取合格证(考生所在省未组织统考的专业除外)。填报本科层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以外的其他艺术类专业志愿的考生,需提前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并获取合格证。
2.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录取时遵循“志愿优先”原则,将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美术统考(联考)专业成绩折合成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满分×100×40%+高考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满分×100×60%),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
3.音乐学专业录取时遵循“志愿优先”原则,将高考文化课成绩和校考专业成绩折合成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满分×100×70%+高考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满分×100×30%),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
4.其他艺术类专业录取时遵循“志愿优先”原则,文化课分数达到所在省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降分),按校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5.体育教育专业录取时,对进档考生按文化课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先按照招生计划数1.5倍的数量(计算值向下取整)划定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再按体育加试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6.录取时的同分排序规则为:依次按照文化课成绩、语文单科成绩、英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排序,排序在前者优先录取。
7.报考我校足球专项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需提前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无异议,并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化课统一考试,方可填报我校高水平运动员专业志愿。对投档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
8.报考我校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需提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专业招生”文化课考试和体育专业统一考试,并按照教育部和体育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折合综合分,对达到文件规定分数线的考生,按照招生简章中已公布的分项目招生计划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录取,项目之间不对考生成绩进行横向比较,且优先录取院校一志愿;一志愿未录满,再录取二志愿;对第二志愿未录满的分项目计划,调配到其他生源充足的分项目执行,调配原则按照上线考生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免试剩余计划同样依据此原则执行)。综合分相同时,依次按照文化课成绩、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政治单科成绩、英语单科成绩排序,排序在前者优先录取。
9.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专业为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录取及培养等按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10.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录取时要求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统计学专业录取时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四条高考类别为民语言的本、专科录取新生,入学后需进行预科学习。
第十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十七条学费标准
学校按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艺术类本科6000元/年【含表演(体育艺术表演)专业】;理工类本科3500元/年;外语类本科3800元/年;体育学类本科3300元/年(其中,运动训练4500元/年);文科类本科3100元/年。艺术类专科5500元/年;理工类专科3300元/年;文科类专科2900元/年;外语类专科3500元/年;预科生在预科阶段学费标准为3100元/年。
第十八条纳入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的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学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学生免交学费;根据自治区新教师[2012]10号文件精神规定,我校部分专业继续招收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自治区设立“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计划”专项资金,全额承担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的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规定的实习支教等相关费用。毕业后可按照协议书享受定向安排就业的政策。
第十九条学校现有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明德奖学金、叶圣陶奖学金和新疆师范大学奖学金等;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新长城助学金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可申请助学金外,还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助困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新疆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师范大学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
第二十一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991-4332596、4112266传真:4312920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医路102号新疆师范大学昆仑校区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邮编830054)
第二十二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均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新疆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