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招生章程-2024年普通类本科
发布时间:2024-10-28 16:17:57来源:未知
合肥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一、录取原则
1、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委会相关政策和规定实施。坚持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2、所有专业的体检标准将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3、高考外语语种非英语或德语的考生不宜报考我校非外语类专业,以免影响大学阶段的学习。
4、结合人才培养要求,原则上要求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并需参加外语口试,且口试成绩需达到“优秀”或等级为“5”(不组织外语口试的省份除外);若当年高考个别科目考生所在省总体成绩偏低,届时我校将视生源情况适当整体调整对单科成绩的要求,同时报相关省级招生部门备案。
5、学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分档规则: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如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在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中进行调剂,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在院校第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接收征集志愿考生。其中对江苏省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式录取;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规则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方式进行;浙江省选考科目要求详见浙江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
二、中外合作专业
1、2019年我校在安徽省等省份中外合作专业的院校报考代码单列。(详见各省报考指导)
2、中外合作专业合作培养具体内容以我校在招生信息官网对社会公布的《合肥学院2019年中外合作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3、中外合作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按照《合肥学院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院行政〔2017〕212号)执行,即学生因考核不合格不能按时赴合作院校学习的,可以继续强化专业和语言学习后再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或者在国内按照中外合作培养方案继续学习。
4、中外合作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105分,口试成绩达到“良好”或等级为“4”及以上(不组织外语口试的省份除外)。
5、录取在中外合作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专业。
三、美术类专业
我校所有美术类专业成绩使用生源省份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因此所有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所在省美术类专业课省统考。
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认可生源省份投档规则,各省按文件规定的美术类投档规则和投档比例将考生投档后,学校将按生源省份折算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美术类专业课省统考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若该省份未折算综合分,则按美术类专业课省统考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美术类专业课省统考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高考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如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在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中进行调剂,我校专业调剂原则与以上录取原则相同,直至录满。
四、四年一贯制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四年一贯制”技术技能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教发〔2014〕13号)文件,2014年起,我校开展“四年一贯制”技术技能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工作。试点专业属本科层次,学制四年,学习地点在协议合作的高职院校,“四年一贯制”技术技能型本科专业院校报考代码单列,新生入学后不得变更学习地点及转专业。
根据《合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合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对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合肥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合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格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和安徽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具体详见《“四年一贯制”技术技能型本科2019年招生简章》。
五、收费标准
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和安徽省教育厅核准的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如有变更,以安徽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中外合作专业学费及其他各项费用详见《合肥学院2019年中外合作专业招生简章》。
六、其它
1、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录取资格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2、高水平运动员考生按《合肥学院2019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3、为鼓励优秀学生报考我校,我校设立了新生入学奖学金(本科),同时,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我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制度。
4、毕业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不同类型的招生,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中外合作本科专业、对口招收本科专业、“四年一贯制”技术技能型本科专业等均予以标注。
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1-62158118 传真:0551-62159118
本章程由合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