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招生章程-2024年普通类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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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招生章程-2024年普通类专科

发布时间:2024-11-11 18:17:48来源:未知

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招生章程-2024年普通类专科

2019年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一、学校全称

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

二、就读校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达尔文路188

三、招生层次

本科 高职 专科

四、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 成人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 民办高等学校 独立学院

高等专科学校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的专科毕业证书

六、学校招生管理机构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秋季统一招生的日常工作

招生工作监察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七、招生计划分配

的原则和办法

1、我校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2、各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3、本年度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市选考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编印的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八、专业培养对入学外

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

入学后所有专业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九、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经复查,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专业学习要求的考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十、加分政策

我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加分政策。我校原则上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中最高分一项,且最高不超过20分。

十一、录取规则

1. 投档规则:按各省级招办规定比例进行投档。具体投档比例由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数确定。顺序志愿投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平行志愿投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2.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根据志愿填报顺序,按专业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该省(区、市)有专业统考(联考)的,专业成绩为统考(联考)成绩;如该省(区、市)无专业统考(联考)的,专业成绩则为我院上报给该省级招办的校考成绩。

非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根据志愿填报顺序,按文化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志愿调剂:

对进档未被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艺术类考生,在艺术类别大类对口的前提下,按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或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艺术类专业。

对进档未被录取且服从调剂的非艺术类考生,参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非艺术类专业。

4.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

5.同分政策:符合录取条件的同等情况下,考生若出现同分情况:

艺术类考生依次比较总分(艺术分+语数外)、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从高至低择优录取;

非艺术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从高至低择优录取。

6.有关加分政策,遵循各省级招办相关规定执行。政策性加分在专业录取时计入总分。

7.在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省级招办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非第一志愿考生(包括征集志愿)投档。投档人数比例按各省级招办相关要求执行。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8.高考改革有关省市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省级招办规定为准。

9.在江苏省,考生填报艺术类院校志愿的最低要求为7门必修科目测试等级中D级不能超过3门(技术科目测试不合格视为D级)。

十二、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1、普通类专业:新闻采编与制作、公共文化服务与管理。以上各专业19800/年;

2、艺术类专业:

1)戏剧影视表演、播音与主持、服装表演、影视编导、摄影摄像技术、以上各专业26800/年;

2)人物形象设计、影视美术、影视多媒体技术、影视动画、游戏设计、动漫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数字媒体艺术设计、音乐剧表演、歌舞表演。以上各专业23800/年;

3)舞蹈表演,39800/年;

4)国际标准舞,29800/年。

(根据沪教委民[2015]4号文件,收费标准由民办高校自主确定)

住宿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3600元。根据沪教委民[2015]4号文件,收费标准由民办高校自主确定。

十三、资助政策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四、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按照招生“阳光工程”的统一要求,我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全程接受本校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监督。

举报电话:502711010

十五、网址及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50273668 50392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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