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招生章程-2024年普通类本科
发布时间:2024-11-11 18:24:57来源:未知
上海政法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一、院校全称
上海政法学院
二、就读校址
校本部: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号
三、招生层次
■ 本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 上海政法学院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政法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监察室是我校招生工作监督机构。
七、招生计划分配
的原则和办法
一、我校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各普通批次和艺术类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三、本年度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市选考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编印的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八、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办法
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九、专业培养对入学外
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英语专业要求英语语种,俄语专业要求俄语或英语语种;其他专业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的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经复查,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专业学习要求的考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加分政策
我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政策。我校原则上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中最高分一项,且最高不超过20分。
十二、录取规则
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规则:
1. 省级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加分)进行投档。具体的投档比例由我校根据各省市实际生源情况确定,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05%。
2. 专业录取时,以投档成绩为基本录取依据,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如出现同分的情况,按外语、语文、数学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录取。
3. 政策性加分在专业录取时计入总分。
4. 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5、在按照招生章程规定的专业录取原则的前提下,我校将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专业调剂的参考。
6、报考法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试点班)、法学(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试点班)、法学(涉外卓越律师人才培养试点班)的外语单科成绩须达到105分(含)以上(如当地外语总分不是150分制,则外语单科成绩须达到总分的70%(含)以上)。
二、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省级招办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非第一志愿考生(包括征集志愿)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0%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三、高考改革有关省市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省招办规定为准。
四、在江苏省,报考我校一本批次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第须达到BB。
五、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
十三、特殊类型招生规则
艺术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招生项目按照已公布的《上海政法学院2019年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招生简介》执行。该专业的具体录取原则:
1、考生须取得编导类专业统考合格,并参加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文化考试,达到各省(市)规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最低控制线。
2、招生计划不分文理,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按本省规定的艺术类投档规则投档,投档到我校的考生在专业录取时,我校以折算总分(不分文理)为主要录取依据,综合德、智、体全面考核,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按折算总分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折算总分相同考生以专业统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以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
折算总分 =
专业统考成绩
×500 +
高考投档成绩
×500
专业统考满分
高考文化满分
3、色盲、色弱、夜盲的考生不适宜报考艺术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
十四、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特殊(热门)本科专业6500元/学年;一般本科专业5000元/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10000元/学年。(沪价行〔2000〕120号)
住宿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沪教委财〔2012〕118号)
十五、资助政策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了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生乐奖学金、Fairness里格奖学金、Treevens森凡奖学金等。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咨询电话:021-39225523)
十六、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按照招生“阳光工程”的统一要求,我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全程接受本校监察室监督。
举报电话:021-39225153
十七、网址及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21-39225065,39225177,39225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