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招生章程-2024年普通类本科
发布时间:2024-11-03 17:53:38来源:未知
2019年上海体育学院招生章程
一、院校全称
上海体育学院
二、就读校址
杨浦校区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清源环路650号
三、招生层次
■ 本科 □ 高职 □ 专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上海体育学院
证书种类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体育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招生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秋季统一招生的日常工作;监察处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七、招生计划分配
的原则和办法
一、我校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各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三、本年度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市选考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编印的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八、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办法
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九、专业培养对入学
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英语专业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
所有专业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经复查,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专业学习要求的考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加分政策
我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政策。
我校原则上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中最高分一项,且最高不超过20分。
十二、录取规则
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规则:
1.省级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加分)进行投档。具体的投档比例由我校根据各省市实际生源情况确定,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05%。
2.无专业级差分。考生投档成绩在同分情况下,按各省市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3.政策性加分在专业录取时计入总分。
4.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上海地区对进档考生进行专业调剂时,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录取。
二、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省级招办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非第一志愿考生(包括征集志愿)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0%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三、高考改革有关省市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省级招办规定为准。
四、在江苏省,报考我校文、理科类本科批次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第须达到BB及以上。
五、我校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
1.体育学类包含: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体能训练、体育旅游共5个专业。
2.医学技术类(运动科学)包含:运动人体科学、运动康复、应用心理学、康复治疗学共4个专业。
3.工商管理类(体育管理)包含:体育经济与管理、市场营销共2个专业。
六、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对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按志愿择优录取。
2.英语专业的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10分(满分150分)。
3.凡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报考我校普通类专业并进入我校投档名单,优先考虑考生第一专业志愿。符合此条款的考生,需在6月30日前向我校招生办公室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和运动等级证书。运动等级证书以“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及“体教联盟APP”中“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公示的数据信息为准。等级证书审批日期为2009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十三、特殊类型招生规则
一、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考生参加省级艺术类统考合格,文化分达到本省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对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按志愿择优录取,规则如下:
1.按综合分排序投档的省市,按综合分录取。
2.按文化分或艺术分排序投档的省市,按艺术分录取。
3.上海市按艺术分录取。
二、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考生参加省级体育类统考合格,文化分达到本省体育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对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按志愿择优录取,规则如下:
1.按综合分排序投档的省市,按综合分录取。
2.按文化分或体育分排序投档的省市,按体育分录取。
3.上海市按综合分录取,综合分=体育分×6.6×55%+文化分×45%。
十四、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沪价行〔2000〕第120号)
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沪价行〔2000〕第120号)
住宿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
(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沪教委财〔2012〕118号)
十五、资助政策
我校是首批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和上海市地方高水平建设高校。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成绩优异的学生,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新生入学奖学金;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六、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按照招生“阳光工程”的统一要求,我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全程接受本校监察处监督。举报电话:021-65508317
十七、网址及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21-65506886
十八、其他须知
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凡体育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体育类专业。
港澳台招生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