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招生章程-2024年普通类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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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招生章程-2024年普通类本科

发布时间:2024-11-09 09:10:05来源:未知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招生章程-2024年普通类本科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一、院校全称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二、就读校址

松江校区地址为文翔路1900号;古北校区地址为古北路620号。所有专业录取新生就读校区为松江校区。

三、招生层次

本科 高职 专科

四、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 成人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 民办高等学校 独立学院

高等专科学校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书。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招生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秋季统一招生的日常工作;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七、招生计划分配

的原则和办法

一、我校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各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三、本年度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市选考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编印的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八、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办法

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九、专业培养对入学外

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英语、日语、法语等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经复查,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专业学习要求的考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加分政策

我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政策。我校原则上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中最高分一项,且最高不超过20分。

十二、录取规则

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规则:

1.投档

省级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加分)进行投档。具体的投档比例由我校根据各省市实际生源情况确定,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2.录取

1)浙江:学校按照实际投档到各专业的计划数予以录取。

2)上海:学校按照“院校专业组”投档结果进行专业组内的专业录取。同一专业组内,根据专业招生计划数,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对达到专业组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该专业组内专业志愿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录取至该专业组内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

3)其他省份:根据专业招生计划数,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录取至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

3.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间的录取级差分。同分者,志愿优先。同分同志愿者:文科考生按外语、数学、语文成绩排序,理科考生按数学、外语、语文成绩排序;上海市等不分文理科地区考生按外语、数学、语文成绩排序。

4.上海市及全国其他公布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省份通过相应途径向我校提供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专业录取的参考。

5.政策性加分在专业录取时计入总分。

二、高考改革有关省市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省级招办规定为准。

三、在江苏省,报考我校本科第一批次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第须达到BB

十三、特殊类型招生规则

十四、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一、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沪价行〔2000120号,沪教委财〔200027号)。

二、特殊(热门)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沪价行〔2000120号,沪教委财〔200027号)。

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生每学年15000元(沪教委财〔200378号、沪教委财〔200430号、沪教委财〔200534号)。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包括:国际商务(中澳合作)、物流管理(中澳合作)、英语(中英合作)、金融学(中加合作)、财务管理(中加合作)、会展经济与管理(中德合作)。

住宿费标准

1200/年(沪财预〔200393,沪价费〔200356号,沪教委财〔2012118号)

十五、资助政策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了本科新生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多种校友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以及“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基金。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六、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按照招生“阳光工程”的统一要求,我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全程接受本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监督。

举报电话:021-67703010

十七、网址及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21-6770305052067206

十八、其他须知

一、在普通本科平行志愿批次(不含征集志愿)中,对完全服从专业调剂(含中外合作专业)且体检不受限的进档考生,学校承诺不退档。

二、考生可在我校本科招生网查询相关专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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