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招生章程-2024年普通类本科
发布时间:2024-11-03 03:44:31来源:未知
2019年上海理工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一、学校全称
上海理工大学
二、就读校址
校本部校区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516号;徐汇校区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复兴中路1195号。中英合作专业录取新生就读校区为徐汇校区;其余专业录取新生就读校区为校本部。
三、招生层次
■ 本科 □ 高职 □ 专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上海理工大学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理工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书。
六、学校招生管理机构
上海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上海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秋季统一招生的日常工作;上海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监察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七、招生计划分配
的原则和办法
一、我校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各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三、本年度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市选考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编印的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八、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办法
预留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九、专业培养对入学外
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各专业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非语言类专业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除部分中德合作专业外,其他专业为英语。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经复查,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专业学习要求的考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加分政策
我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政策。我校原则上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中最高分一项,且最高不超过20分。
十二、录取规则
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规则:
1.省级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加分)进行投档。具体的投档比例由我校根据各省份实际生源情况确定。顺序志愿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05%。
2.对进档的考生,在专业录取时,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若个别省份有特殊规定,与当地省级招办协商后另行公布)。
3.政策性加分在专业录取时计入总分。
4.对于同分考生,专业排序时,文科考生按外语、语文、数学成绩为序,理科考生按外语、数学、语文成绩为序逐一比较安排(上海市和浙江省:选考科目为“不限”的,按外语、语文、数学成绩为序;其他选考科目要求的,按外语、数学、语文成绩为序)。
5.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并符合我校提档要求,但未进入所填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
6.对于上海考生,学校将在招生时参考其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录取。
7.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报考上海理工大学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其专业成绩均采用当地省级统考成绩。有关专业统考事宜请关注当地省级招办公布的相关信息。
(2)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均应达到2019年当地报考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资格线以上。
(3)在投档范围内,录取时以合成总分为录取依据;根据德智体全面考核,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合成总分=(专业统考满分÷高考文化满分)×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专业统考成绩
其中:专业统考满分及高考文化满分依据各省份实际情况。若当地省级招办另有规定,以当地省级招办规定为准。
(4)若我校在当地省份文理科均有艺术类招生计划,我校实行文、理兼收,录取时文理考生按合成总分统一排序录取。
(5)在安排考生艺术类专业时,我校实行分数(合成总分)优先的原则,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分。
(6)对于同分考生,专业排序时按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为序逐一比较安排。
二、生源不足时,省招办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剩余招生计划数进行征集志愿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三、在江苏省,报考我校第一批次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第须达到BB。
十三、特殊类型招生规则
我校保送生和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项目的录取规则等分别按照《2019年上海理工大学保送生招生章程》和《2019年上海理工大学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章程》执行。
十四、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1.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年 (沪价行[2000]第120号)。
2. 英语(中美合作)、工商管理(中美合作)、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德合作)、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中德合作)、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德合作)专业每生每学年15000元/年(沪发改规范[2018]2号、沪价费[2014]14号);会展经济与管理(中英合作)、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中英合作)、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英合作)、工商管理(中英合作)专业38000元/年(待定,以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3.艺术类专业每生10000元/年 (沪价行[2000]第120号)。
住宿费标准
每生最高不超过1200元/年 (沪价费[2003]56号、沪教委财[2012]118号)。
十五、资助政策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六、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按照招生“阳光工程”的统一要求,我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全程接受本校纪委监察处监督。
举报电话:021-55270716
十七、网址及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21-55270799
十八、其他须知
1.我校部分专业采取大类招生大类培养模式,各专业(大类)名称及内含专业详见我校招生办网站。
凡录取进入上述大类的学生,入学第一学年不分具体专业,原则上第一学年末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确定专业身份。
2.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等按专业招生。
3.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上海市招生政策,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外国语中学推荐的保送生不得录取或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4.2019年招生优惠政策:
上海考生以录取阶段平行志愿(不含征求志愿)报考我校,进入我校投档名单,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专业服从调剂,我校即予以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