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医学院招生章程-2024年普通类本科
发布时间:2024-12-07 21:00:44来源:未知
牡丹江医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管理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及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牡丹江医学院(MuDanJiangMedical University)
2、学校代码:10229(国标码)
3、学校校址:牡丹江市爱民区通乡街3号
4、邮政编码:157011
5、学校性质:公办
6、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7、办学层次:本科
8、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牡丹江医学院
9、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三条 学校设立由书记、校长、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其工作职能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条 招生对象面向全国28个省(区、市)(详见牡丹江医学院招生计划),招生入学考核形式以全国统一考试为主。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工作的实施,监督招生政策和录取原则执行情况,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接受考生和考生家长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及招生人员条件
第六条 参照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不断丰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内涵。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入实施“阳光工程”,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做到高校招生信息“十公开”。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工作“30个不得”、“六坚持”等招生工作禁令,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禁止滥用职权,循私舞弊,弄虚作假,杜绝招生工作中的虚假广告宣传和腐败现象。
第七条 招生工作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招生录取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
2、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3、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
4、无直系亲属参加入学考试。
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专业录取要求
第八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对专业录取的要求,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录取原则:
1、按照国家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三方面,择优录取。
2、各批次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要求不低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相同批次录取控制线。
3、录取细则:
(1)对于进档考生,除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外,均以考试成绩优先为原则,按实际高考分数排序进行专业录取。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至缺额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2)特殊省份录取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
江苏省考生,按“分数优先,后单科比较、再等级”的原则录取,要求选测科目等级为C,必测科目等级为C,技术科目等级为合格。
浙江省按新标准执行。
(3)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高考实际分数排序录取。高考实际分数相同时,依次按照政策加分、外语、理科综合、数学、语文逐项比较进行录取。例如:高考分数和加分条件均相同时,以外语分数由高到低排序进行专业录取,若外语分数也相同,按理科综合分数排序录取,以此类推。
(4)其它说明:我校认可各省(区、市)按教育部《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照顾政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考分数为准。
4、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色盲、色弱不能报考我校相关专业。
5、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不同情况依据学籍管理办法予以相应处理。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招生计划公布情况
第十条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下达核准的招生计划数,面向全国制定2019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阳光高考网站、学校招生网站、手机微网站等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学校招生计划发布途径:
1、教育部招生阳光工程指定平台招生计划栏。
2、学校官网招生信息栏。
第六章 学杂费和奖学金等
第十一条 各专业学费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我校按黑龙江省物价局和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费。考生可以在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学费(学费执行标准以物价、财政部门批复文件为准)。
本科预防医学、市场营销、护理学专业:4000元/年;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卫生检验与检疫专业、应用心理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物流管理专业:4400元/年;制药工程、药学、药物制剂专业:4600元/年;口腔医学专业:4800元/年;医学影像学专业、医学影像技术:5500元/年;生物医学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5000元/年;本科二批中外合作办学:15000元/年;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新增专业学费待定)。
第十二条奖学金和助学贷款
学校设立多项奖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时,通过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公布
1、招生部门:牡丹江医学院招生就业处
2、咨询途径:
1)各省网上咨询周在线咨询。
2)咨询电话:0453-6581491 65854446585511 6984589
3、凡报考本校,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后,学校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以EMS邮递方式寄出,录取结束后考生可在考生所在省份主管部门的招考信息网或牡丹江医学院本科招生网上查询录取结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9年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六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牡丹江医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