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工学院招生章程-2024年普通类本科

导航

大学分析 > 招生简章 >

吉林化工学院招生章程-2024年普通类本科

发布时间:2024-11-03 21:16:57来源:未知

吉林化工学院招生章程-2024年普通类本科

吉林化工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化工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四条 本部校区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45号。

双吉校区地址:吉林省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吉街。

第二章 学费标准

第五条 本科学费标准

油气储运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

生物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

应用化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

化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

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

资源循环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

应用物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

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

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

飞行器制造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

车辆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

材料物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

材料化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

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

飞行器动力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 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3000元;

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

轻化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

环境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

安全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

环境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

工业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

工业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

能源与动力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

生物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

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

工程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

物流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

信息资源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

制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

药物制剂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

生物制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

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

金融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

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

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

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

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

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

第六条 高职学费标准

石油炼制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

飞机电子设备维修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

飞机机电设备维修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

数控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

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

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

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

航空油料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

飞行器制造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

航空地面设备维修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

汽车营销与服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无人机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

空中乘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

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

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本科毕业生由吉林化工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由吉林化工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我校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要求,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九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我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制定了《吉林化工学院关于对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的办法(试行)》、《吉林化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吉林化工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以及《吉林化工学院本专科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对困难学生给予相应资助和奖励。

第十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新生入学后,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十一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十二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我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三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1.录取原则: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调档比例: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严格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3.加减分优惠政策:在录取专业时以各省实际投档成绩为准,学校认可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和降低分数投档照顾政策。

4.院校志愿:我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关于院校志愿的有关规定。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首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再依志愿顺序录取报考我校的考生;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首先录取先投档的考生,再依投档顺序录取投档考生。

5.专业志愿: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办法,即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前提,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照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6.投档分数相同考生的专业安排:文理科按各自科目顺序比对分数,分数高者优先安排专业。理科科目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综合、语文;文科科目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综合、数学。

7.专业调剂: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将其调剂到未完成录取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8.江苏省:我校在江苏省录取原则除遵循以上条款外,划线办法、投档办法及填报志愿要求均按照江苏省文件规定执行;除一门指定的选测科目,另一门选测科目不限;对进档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原则;如分数相同时,“选测科目一”等级高者先录取,若“选测科目一”等级相同,则“选测科目二”等级高者先录取,若“选测科目二”等级相同,按照数学、外语、语文科目顺序对比分数,分数高者优先安排专业。

9.浙江省:对实行高考科目改革的浙江省,各项基本要求均按照浙江省文件规定执行;对投档分数相同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数学、外语、语文科目顺序对比分数,分数高者优先安排专业。

10.中外合作办学: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3263083056 63086679

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45

联系部门:招生就业处

第十七条 此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相关文章

编辑推荐

热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