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青年职业学院招生章程-2024年普通类专科
发布时间:2024-11-01 07:12:02来源:未知
广东青年职业学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青年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361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障岗现龙街南101号;邮政编码:510545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青年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在广东省,报考普通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报考普通本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专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一条在广东省,报考普通专科层次报考艺术类(美术类)考生,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专业录取规则:根据省投档规则出档后,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根据省投档规则出档后,艺术类统考专业,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广东省艺术类统考的分数合成方式及同分点考生排位原则:美术类投档总分750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和术科统考分数合成的总分(文化课成绩占40%、术科统考成绩占60%)排序情况进行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考生总分排序规则为:按合成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合成总分相同时,依照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术科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依次排序。
第二十四条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学费、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标准执行。参见各专业目录。
学费标准:理工类专业每年为6410元;文史、外语、财经、管理类专业每年为5250元;艺术类专业每年为10000元。
住宿费: 1500元/学年(空调房)。
第八章 资助招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人。
3.校级奖学金:最高为1000元/学年/人。
4.先进个人及团体:最高1000元/学年/人。
5.赛莱拉创新奖学金:最高1200元/学年/人。
(二)学生资助
1.国家助学金:最高4000元/学年/人。
2.海外研学项目:全额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优秀大学生出国留学,30000元/人
3.国内研学:全额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优秀大学生国内研学,不超过5000元/人
4.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每年贷款额度最高8000元/学年/人。
5.生源地信用国家助学贷款:每年最高贷款额度为8000元/学年/人。
6.就业求职补贴:在毕业年度内积极求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补贴,2000元/人。
7.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补助:免学杂费最高10000元/学年/人,同时补助生活费7000元/学年/人。
8.少数民族资助:对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一次性资助10000元/人。
9.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对广东省户籍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大学生一次性资助10000元/人。
10.临时帮扶基金:对家庭经济临时困难学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最高10000元/学年/人。
11.新生交通伙食补贴: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发放伙食和交通补助。
12.就业帮扶基金: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毕业生发放伙食和交通补助。
13.入伍和退伍学生的学费补偿:自新生报到注册至毕业离校前,保留学籍入伍的或退伍复学的学生均享受三年学费补偿,最高8000元/年/人。
14.欠发达地区退伍生活补助:凡生源地在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和江门恩平等欠发达地区的退伍学生(含高考入学和复学),均享受三年生活费和住宿费补贴,7000元/年/人。
(三)鼓励并提供困难学生校内勤工俭学岗位,时薪18.3元。
(四)对特困学生学费可申请学费缓交。
(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入学报到时,设置“绿色通道”。
(六)学院对品学兼优的家庭困难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具体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增补有关表述)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曾宪挠
监督电话:020-37251113
传 真:020-37251113
第三十八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7250935、37250936
传 真:020-37251113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青年职业学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章程由广东青年职业学院授权广东青年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