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中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2024年普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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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中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2024年普通类

发布时间:2024-11-03 14:31:47来源:未知

湘中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2024年普通类

湘中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的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阳光招生”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探索高等职业教育多元化招生考试评价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确保招生工作规范、公正、科学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湘中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9年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湘中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英文名称:XiangzhongNormalCollege For PreschoolEducation.

第四条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专业设置:学校现设有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小学教育、语文教育、数学教育、英语教育、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体育教育、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戏曲表演、文秘等12个专业招生。面向湖南、河南、湖北、广东、广西、贵州等6个省招生,最终以各省(区)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学校国际代码:15496 ,湖南省招生代码:4770,办学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学院南路。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由校级领导、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处、监察室等处室及各系部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八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高考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高考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实施方案、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做好新生录取资格审查和上报招生有关数据工作,做好招生工作总结。

第九条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教师代表为成员的高考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全程监督高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维护学校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招生就业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学科发展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招生对象:参加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职高对口生。学校执行湖南省和各相关省关于应、往届生的招生政策。

第十二条招生专业及计划

说明:①所有专业收费按照湖南省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②所有专业计划以各省教育厅下文为准。

第十三条考生意愿和录取顺序

1、执行省考试院有关录取规则,学校依据省教育考试院确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2、学校充分尊重考生意愿,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根据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师范教育类考生要求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四肢健全,无残疾。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率不限。

3、艺术类专业省联考专业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省(市、区)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者,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文化优先。

4、学校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5、学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六不准”的规定,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守招生录取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

第五章录取与入学

第十五条录取工作在湖南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由学校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录取。

第十六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签发,招生就业处直接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逾期报到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依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含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德育考核合格、修满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并颁发全日制专科毕业证。

第二十条学生通过有关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后,可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按国家政策规定,《教师资格证书》须参加国家统一考试,通过后方可获得。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校后可以同时就读我校组织的各类短线自考本科,成绩合格,毕业时可获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

第二十二条奖助贷政策: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资助金和校内奖学金,除此之外,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开展勤工俭学。学校建立了以奖、贷、助等方式资助贫困生完成学业的帮困工作体系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学校专业介绍、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见招生简章、报考指南和学校网站。

第二十四条招生咨询电话:0739-52051175205087 5205077;邮编:422000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适用我校招生工作。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涉及的,以教育部和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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