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2024年普通类专科
发布时间:2024-12-20 16:31:56来源:未知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探索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规律的高职招生考试评价机制,促进我院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稳步进行、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坚持高等职业教育科学选才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在省教育厅领导下,学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原则;在省招生办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按照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阳光工程”的要求进行招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五条 办学类型:普通专科院校
第六条 学院国标代码:10842
第七条 在豫招生代码 6275(普通专科) 6349(二年制软件学院) 6335(国际合作办学)
第八条 办学地点:三门峡市崤山西路42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院级相关领导担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确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专业、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条 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实施“阳光工程”。
第四章 招生对象与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的范围、条件
(一)招生范围主要面向河南省,其他各省以教育部计划来源系统分省分专业审批为准。
(二)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并参加全国2019年普通高考的学生。
(三)招收2019年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并参加河南省2019年对口升学的学生。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2019年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最终审批为准。2019年收费标准最终以省教育厅审批为准。
第十三条 各批次招生执行过程中,如生源不足,剩余计划转入到下一批次统招计划。
第五章 录取原则和限制
第十四条 我院依据河南省教育厅颁布的本年度《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水平,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五条 各专业外语语种不作限制。但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六条 加分考生以加分后成绩排队。
第十七条 无相关科目成绩要求,艺术类、体育类考生使用生源省术科统考成绩。文化课、专业课双过线,按文化课分数高低录取。
第十八条 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对于符合我院录取标准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对进档考生分配录取专业。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录取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对其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由生源省招办通过有关媒体刊登公布。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新生报到和新生复查
(一)新生报到时,须携带高中毕业证书、身份证、准考证。
(二)新生入学后,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对新生进行复查。对在报名和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奖、贷、助、补、减、勤”的帮困助学体系,对品学兼优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奖助互补的政策。其中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其中建档立卡学生享受每生每年4000元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限额8000元。学院设有校内励志奖学金和各类企业奖助学金,提供充足的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学院联系方式及乘车路线:
学院地址:三门峡市崤山西路42号(三门峡市崤山西路与黄河西路交汇处)
邮政编码:472000;联系电话:0398-2183558 2183559 2168881 2168882;传真: 0398-2183872;联系人:王波 王洋;
乘车路线:三门峡火车站或长途汽车站乘坐市内公交1路、2路、9路、17路到职业技术学院站下车即到;从高铁三门峡南站乘迎宾1号公交车到技术学院站下车即到;从三门峡西站(火车站)乘西站至市区1路、5路公交车到技术学院站下车即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