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西农业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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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江西农业大学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4-11-03 19:37:26来源:未知

2024年江西农业大学招生章程


2021年江西农业大学招生章程已经公布,招生章程是填报志愿时非常重要的参考文件,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江西农业大学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严肃招生纪律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江西农业大学向社会公布普通本科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学校开展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性质


1.学校全称:江西农业大学(英译为Jiangx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2.学校代码:10410


3.学校地址:


(1)江西农业大学(东校区):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中大道888号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软件学院


(2)江西农业大学(南北校区):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志敏大道1101号


学院:农学院、林学院、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工学院、国土资源与环境学院、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理学院、职业师范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


4.学校性质: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江西农业大学是一所以农为优势、以生物技术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是我国首批具有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之一,是江西省最早开展研究生教育的高校,是农业农村部与江西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江西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是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高校。


2021年学校共招收55个本科专业,除西藏、港澳台地区外面向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城乡规划和动物医学专业学制为5年,其余专业学制均为4年。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我校设立由校领导、普通教师、学生、校友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对招生过程中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策。


第五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江西农业大学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江西农业大学按照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规模,根据办学条件、学科特点、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我校安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1%的名额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七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江西农业大学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到各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门,并通过其官方招生刊物、学校网站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在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报请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江西农业大学可对跨省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江西农业大学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教育考试院(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高招“阳光工程”。


第十条  江西农业大学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录取政策,以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对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实施新高考改革的上海市、浙江省、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的考生,录取工作按照改革省(市)相应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江西农业大学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调档比例要求,并根据生源实际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二条    江西农业大学普通类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对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的,则参考考生成绩、所报专业倾向等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投档考生文化考试成绩总分相同的,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相应文件中的投档排序规则录取,如无相关规定,报考文史类的依次看语文、外语、数学、文科综合;报考理工类的依次看数学、外语、语文、理科综合,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江西农业大学所有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建议考生按英语语种报考。


第十五条  江西农业大学部分专业有相关要求。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5分(以上英语单科成绩要求均为按满分为150分计);报考园林、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建议具有绘画基础。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环境设计、音乐学、数字媒体艺术专业):


省外艺术类在各省教育考试院(招办)按相关政策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中,按照考生艺术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江西省艺术类考生须取得江西省专业合格线和对应专业艺术类本科文化线,音乐学考生按艺术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按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30%)+(专业成绩×70%×750/450)(执行艺术类本科二类文化线)]。


第十七条  江西农业大学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等优惠政策。对享受加分或降分政策的考生,录取安排专业时以投档分数为准。


第十八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考生除对“色觉异常Ⅱ度(色盲)”(艺术类考生)不予录取环境设计和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外,因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要求的,征求考生意见将其调剂到其它适合的专业或作退档处理。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九条  江西农业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二十条  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批准录取的考生,由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录取通知书》,再由学校招生办按相关要求直接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在入学三个月内,江西农业大学将根据《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含身体)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新生入校后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复查,如发现专业水平明显达不到录取要求,或与校考时水平明显不符,或经核实有代考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并报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江西农业大学将依照《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被江西农业大学录取的考生由于个人原因提出放弃入学要求的,应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一周之内,将放弃入学书面申请及《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寄回学校招生办。


第六章  奖助学金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立绿色通道,并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特长奖学金和企业及个人设立的奖学金等。


第二十七条  在籍学生可根据本人家庭经济状况,按照有关政策向生源所在地县(区)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  江西农业大学设有专项补助资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用于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支持在校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按照江西农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江西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根据江西省物价部门批准,学费标准为:本科文史理工类专业4090-5220元/年,艺术类9600元/年,软件工程和物联网工程(大一、大二10000元/年,大三、大四9000元/年),住宿费1000元/年。


第九章  招生咨询与录取信息公布方式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91-83813214(兼传真)


E-mail:jxndzsb@126.com    


咨询QQ:2865762301


学校网址:http://www.jxau.edu.cn


招生办微信公众号:jxndzsb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志敏大道1101号江西农业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处


邮编:330045


第三十二条  录取信息通过招生信息网(http://zs.jxau.edu.cn/)公布。


第三十三条  江西农业大学工作人员对于考生咨询的意见或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承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江西农业大学本年度本科层次招生。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项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江西农业大学以往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若上级部门相关政策发生变化,以上级部门新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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