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文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学生自身安全
发布时间:2024-11-01 16:03:39来源:未知
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三部门发文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这是《指导意见》的主体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概括而言,《指导意见》提出了十方面规则,也可以称为“十个准确”:
一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二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三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对此,《指导意见》第七条作了明确。此外,《指导意见》第七条还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四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五是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六是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七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八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九是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十是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学生自身安全注意事项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警惕性,不给坏人可乘之机。
晚上人睡前要关好门窗,并检查插销是否牢固。
夜间不私自外出或者留宿他人。
携带的钱、贵重物品等要妥善保存好,但不得存放在宿舍区。
星期天不回家的学生,如果人数较少应集中就寝,避免独居一室。
如果遇到不法侵害应同时大声呼救或者设法报警,以求得援救。
不得在宿舍内点蜡烛、蚊香,不得在床上打闹,不准滑楼梯扶手,不准乱动所有用水、用电设施、消防设备和电源插,不准攀越窗台和过道的护栏,不准私拉乱接用电线路。
学生上学、放学及上街购物骑车要遵守交通法规,不带人,不闯红灯,不骑飞车。
学生乘车回家或返校一般应在白天。路上要看管好自己携带的物品,注意人身安全。晚7∶00前必须返校,特殊情况须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
严禁学生夜不归宿。
严禁学生违反校规上网,不上不健康的网站。
严禁学生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传销活动。
禁止学生吸烟,避免发生火灾。
禁止学生攀爬校园围墙、窗台、建筑物安全隔离网、楼墙的排水管;禁止学生到铁路上玩耍、散步;禁止学生到河流、水库游泳、戏水。
禁止学生自制、携带、私藏公安部门收缴的管制刀具及凶器。
校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玩火,增强防火意识。
学生在实习期间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老师批准不随意触摸设备和电器,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严禁将任何工具、工件及材料带出车间。
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宿舍无人时要随手关窗锁门,室外凉晒物品要注意看管,及时收回。
严格执行安全用电规定,严禁在宿舍、教学楼内乱拉电线、擅自拆装用电设施、乱接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