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最新修订)

导航

培训新闻 > 职业考试 >

保育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最新修订)

发布时间:2024-11-04来源:未知

保育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最新修订)

保育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1.1 职业名称保育员

1.2 职业编码4-10-01-03

1.3 职业定义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及其他保育机构中,从事儿童基本生活照料、保健、自理能力培养和辅助教育工作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1.5 职业环境条件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人格健全,身心健康,热爱儿童,有责任心,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和组织能力,观察力敏锐,身体灵活。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 1 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 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②或相关专业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5 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或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

 

相关文章

编辑推荐

热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