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证书有用吗
发布时间:2024-11-01来源:未知
承认。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于2005年8月18日召开成立大会,是由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企、事业单位及热心水利事业的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水利部主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的宗旨:团结广大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于政府、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起到联系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发展繁荣水利事业。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内部机构有综合部、会员管理部、资格资质管理部、教育培训部、信用管理部、质量安全部、科技发展部。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并积极支持和参与协会活动的中国境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于2016年12月23日在北京隆重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协会第三届领导机构。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英文译名为:CHINA WATER ENGINEERING ASSOCIATION。
缩写为:CWE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由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我国水利工程行业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于政府、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起到联系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发展繁荣水利事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水利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一号,邮编:100038.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是围绕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行业与相关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1)研究总结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行业改革、发展的理论和实践,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方案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听证会。
(2)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关系。教育职工热爱本行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3)参与组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或受委托编制有关行业标准。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4)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政府委托,开展有关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参与行业内部价格协调。
(5)承担有关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单位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职业)资格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6)开展有关行业检查与评优工作,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
(7)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或会员单位的要求,组织相关课题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咨询、项目评估、成果推广、信息交流与合作、会展招商及有关产品或服务的推介等活动。
(8)代表本行业与有关政府部门、协会组织对口交流。
(9)编辑出版刊物、资料,开展有关活动。
(10)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并积极支持和参与协会活动;
(三)位于中国境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本会的宗旨和作用,关心本会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对水利工程行业有突出贡献的领导和专家,经理事会提名、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聘为名誉会长。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一般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任期内调整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或免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副会长中一人出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5年8月19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