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4-10-30来源:未知
一、人员范围及资格
1.对已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助产、结扎、终止妊娠的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已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合格证书》超过有效期三年者及尚未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合格证书》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培训、考核。
2.从事助产技术人员需具备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已获得医(护)士、医(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有三年以上妇产科临床经验,参加过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
3.从事结扎、终止妊娠手术人员需具备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有三年以上妇产科临床经验,参加过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
4.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人员须具备中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科临床经验,参加过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
二、报名审核
1.从事以上各项技术的报考人员均应填报《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培训考核报名表》(附表1),提供本人学历、职称、培训等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临床经验证明材料。
2.操作人员辖区内从事助产、结扎、终止妊娠技术报考人员资格的审核。并上报审核合格人员《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培训考核报名表》、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纸质版和电子版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培训考核报名一览表》(附表2)。
3.报考人员原件核查后退还,留复印件备案。相关材料复印件均要考生所在单位卫生局核查原件后加盖公章,公章复印无效。
三、资格审查认定标准、程序与管理
1.资格审查认定标准:对参加本次考试考核合格的助产、结扎、终止妊娠、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均需进行技术资格的审查和认定,审查认定标准依照《母婴保健法》配套文件《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相关人员标准执行。
2.审核认定程序:考试合格者需填报《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申报审批表》(附表3)。
3.人员资格及证件管理:对参加考试考核合格并认定其资格的人员颁发卫健委印制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作为今后上岗的依据,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者,不得从事以上专项技术服务工作,对未持证上岗者,依法追究责任。
附表1: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培训考核报名表
报考专业
照片
姓名
性别
族别
出生日期
最高学历
毕业年月
毕业学校
毕业专业
技术职称
批准时间
工作单位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现从事专业
年限
报考技术项目
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 日
审查意见:
县市卫健委审查盖章
年月 日
审查意见:
地区卫健委审查盖章
年月 日
附表2: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培训考试报名一览表
县(市)单位:
序号
姓名
性别
族别
工作单位
职称
报考
专业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附表3: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申报审批表
姓名
性别
族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毕业学校
专业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单位
登记号(机构代码)
现从事何种专业技术
从事年限
技术职称
任职时间
学习培训简历
学习或培训学校、地点
专业或培训内容
毕(肄、结)业
证明人
工作经历
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
技术职称
从事何种技术工作
证明人
提供的资格认可证明(√附复印件)
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资历证明、《母婴保健法培训合格证书》、现从事的专项技术培训合格证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考核成绩
报考技术项目
助产
结扎
终止妊娠
婚检
产前诊断
遗传病诊断
理论考试分数
实际操作考核分数
免试免核(文件依据)
单
位
意
见
技术项目名称: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县市
卫健
委意
见
批准从事的技术项目(限助产、结扎、终止妊娠)名称:
公章年 月 日
地州市
卫健委
审批
意见
批准从事的技术项目(限婚检)名称:
公章年 月 日
自治区卫健委审批意 见
批准从事的技术项目(限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名称:
公章年 月 日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关内容记录
1、 批准的技术考核合格项目名称:
2、 合格证书编号:考核字第号
3、 发证机关:
4、 发证日期: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入本人技术档案,其余二份分别在单位、县(市)卫健委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