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中机动学院本科生公费留学有哪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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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中机动学院本科生公费留学有哪些国家

发布时间:2024-10-15 09:48:57来源:未知

上海交通大学中机动学院本科生公费留学有哪些国家 上海交通大学公派本科生出国(境) 学习交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学校本科培养工作的不断完善以及国际化战略的实施与深入推进,学校及各院(系) 与国外、 港澳台地区高校间的学生交流合作日益增多, 为加强学校项目及公派交流学生的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派交流学生是指按校(院) 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 派出学习(或研究、实习、 参与特定项目活动) 一段时间的在校注册本科学生, 派出地包括其他国家和港、 澳、 台地区; 派出学生按照协议层次分为校级公派交流学生和院级公派交流学生, 两类学生统称公派交流学生(简称“交流生”)。 第二章 合作交流协议的签订 第三条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的签订一般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暨港澳台办公室) (以下简称“国际交流处”) 为主, 如商定本科生交流相关条例, 应结合教务处以及相关院(系) 意见确定协议条款; 院际合作交流协议的签订一般以学院为主, 如商定本科生交流相关条例, 应结合教务处以及国际交流处意见确定协议条款。 第四条确定协议条款后, 应报学校法律事务室及主管校领导审批, 审批通过后,方可与合作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第五条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签署完毕, 协议原件由学校留存, 复印件由国际交流处和教务处留存; 院际合作交流协议签署完毕, 协议原件由学院留存, 复印件由国际交流处和教务处留存。 第三章 交流生的选拔与推荐 第六条校级交流生的推荐、 选拔由教务处按照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负责组织,与合作高校的信息沟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联络, 教务处应与国际交流处做好协调工作, 共同做好交流生的选拔和派出工作。 第七条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1333337623430院级交流生的推荐、 选拔以及与合作高校的联络由学院按照院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推荐学生确定后, 应报教务处审核、 备案。 第八条学生必须在教务处、 国际交流处、学院的指导下办理对外交流事务, 凡自行与合作高校联系的视为个人行为, 不列入公派交换生计划。 第四章 交流生办理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 交流生在收到合作高校的正式邀请函后, 应到国际交流处出国出境管理中心办理出国(境) 手续, 并填写《上海交通大学本科公派交换生出国(境) 申请表》。 第十条 对于特定的项目(如双学位项目),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或院 (系)签署交流协议, 按照协议书的有关条款缴纳学费及出国保证金, 完成交大本科学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交流生在完成学校上述手续后, 学校为其交流期间保留学籍。 第十二条 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应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偿还能力的人作为国内的保证人(建议为自己的父母), 并向学校及学院提供保证人的准确联系方式。 如在学生交流期间更换保证人, 必须提前通知学校及学院, 并签署新的担保协议书。 第十三条 交流生交流期限结束, 应及时返校, 不得在外逗留, 并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回校报到注册。 第十四条 学生在国(境) 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返回, 不得擅自延长或变更返回时间, 也不得擅自转到第三地学习或工作, 逾期不归视为违约, 取消学籍, 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如有特殊原因, 必须在学习期满前 60 天提交申请材料, 经学院、教务处与国际交流处审批同意后, 提前一个月 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在外交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含延期申请), 双学位项目学生除外。 第五章 交流生学习及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各学院必须为交流生指派指导教师, 负责与其保持联系, 并经常关心他们的学习、 生活和思想动态, 对他们在外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 假期及学期交流项目交流生的指导教师可以为思政老师、 教学秘书或专业教师, 双学位项目交流生的指导教师建议为专业教师或导师。 第十七条 交流生在合作高校的选课学分需大于等于 8 学分(128 学时), 所选课程应与本校本专业培养方案相近, 可提前与学院做好确认。 交流生返校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手续。 第十八条 教务处考虑公派交换生的特殊情况, 可适当同意其部分必修课程免听(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前办理相关手续), 并安排其返校后跟班考试, 以考试成绩作为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档案。 第十九条 交流生到达境外驻地两周之内, 应及时将住址、 联系方式通知担保人 及指导教师, 以便保持联系。 第二十条 学生在外学习期间, 应遵守当地的法律、 法规,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并与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中央驻香港、 澳门联络办公室) 保持密切联系, 定期向学校汇报学习和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医学院学生公派出国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 由医学院教务处决定,但需报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由教务处、 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本科生自费出国(境) 学习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对我校全日制统招本科生在读期间办理自费出国(境) 学习事宜,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条件 第二条 除第三条规定情况外, 非应届本科学生通过个人申请, 取得国(境) 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后, 可申请自费出国(境) 学习。 第三条 以下非应届本科学生不得申请自费出国(境) 学习: (一) 已获得学校直升研究生资格或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学生; (二) 我校定向生、 委培生及与我校签订有关协议的学生; (三) 参加我校已规定不能申请自费出国(境) 交流项目的学生。 第三章 申请自费出国(境) 学习的手续办理 第四条 申请自费出国(境) 学习的学生, 凭录取学校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至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条 申请自费出国(境) 学习的学生, 需登录出入境管理与服务中心因私出国(境) 网上申报系统,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自休学批准学期起, 学生自费出国(境) 学习休学年限为一学年。 第七条 自休学批准之日起, 当学期已参加考试课程以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大表,未参加考试课程办理退课手续。 第八条 批准休学学生的学费、 住宿费退还标准参考《学生手册》中《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规定的休学退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自费出国(境) 学习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后, 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向学校申请复学, 至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期满不申请复学者, 需至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 逾期两周不申请复学者, 做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批准复学后的学生按当年缴费标准缴费注册。 第十一条 因签证等原因未能出国(境) 者, 自休学学期起一学年内可申请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本科期间至多可申请一次自费出国(境) 学习的机会, 期限为一学年。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办理毕业后的自费出国(境) 事宜, 按照我校就业辅导和职业发展中心的相关工作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3 年 9 月 起施行, 与之前规定不符之处, 以本文件为准,由教务处及出入境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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