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在校学生学籍是如何规定的?

导航

大学分析 > 高考新闻 >

国家对在校学生学籍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4-10-29 18:05:47来源:未知

国家对在校学生学籍是如何规定的? 武汉市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 学    第二条 义务教育的法定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以当年九月一日达到的实际年龄为准。盲、聋、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因缓学、休学、中途辍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延长在校学习的年限,均视为义务教育年限。但年满十八周岁后,不再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入学的原则。小学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划片安排入学。小学毕业生应相对就近安排进入初中学习,初中服务范围可按对口小学确定,也可按毕业生所在社区(村民委员会)来确定。  第四条 区(乡镇)政府或由政府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向自己服务范围内当年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发出《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要发至接受义务教育对象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手中。  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造成人户分离以及户籍不在我市或进城务工流动人口又持有暂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暂住地的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暂住地的区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其入学。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需经区政府盖章后方能生效。  第五条 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办理缓学证书;丧失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办理免学证书。对无故不按期入学的要根据《义务教育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需要缓学、免学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缓学、免学的,应当附具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为一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亦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须向学校请假,否则视为旷课。  第六条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动员和组织适龄有学习能力的盲、聋、弱智儿童少年和其他残疾儿童少年进入特殊学校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如发现伪造证件者,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查处。新生入学四周内学校应编制新生名册,建立学籍档案。小学、初中学籍实行学号管理,下发市教育局统一编制学号,其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新生建立档案后,始取得正式学籍。  初中学校不能办复读班,招收复(回)读生。  第八条 新生应按标准班额小学为40人、初中为45人编班,小学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45人为宜,初中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50人为宜。   第三章 转学 借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原学校就读有困难者,应予转学。  1.父母工作调动,经有关单位证明者;  2.家庭迁居,持有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者;  3.部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转,持有部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的证明者;  4.其他有正当理由,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核准者。  第十条 学生转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予以限制。转学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转学学生的父母或其监护人向所属转入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后,安排接收学校;由接收学校签发《接收证》,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  2.凭《接收证》到转出学校签发《转学证》,转出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并办理学生档案材料移交手续;  3.接收学校持《转学证》、户口、学生手册和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到转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籍手续;  凡未经转入学校同意,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就学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在本区内转学,学校应定期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市、区转学,应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教育局备案。严格控制学生在同一城区和本乡镇内转学。  第十二条 对转学理由不充分者,要退回转出学校,不得使学生失学。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接收转学手续不健全的申请转学生。凡双重学籍,无学号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学籍均为无效学籍。对无效学籍的学生,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保证学生不失学的前提下查明原因,合理解决。  第十三条 转学一般集中于新学期开学前后两周内办理。对于中途转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控制。确需中途转学者,也应积极给予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从严控制接收借读学生。如确属学生父母双方因出国工作、支边一年以上、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含进城务工),其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就读有困难,需在其亲属所在地或父母临时工作地(暂住地)的学校就近借读。可持父母单位证明(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同)和原学校证明,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借读,并比照正常转学程序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五条 借读生由原学校出具学年考核成绩证明,借读学校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借读生离开借读学校时,由借读学校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交原学校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 借读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学校或原学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由考试学校发给学历证明。外省、外市有籍借读生(特指非武汉市服务范围的外来流动人口子女长期在汉借读,并取得武汉正式学籍的)若回原籍考试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在汉借考。  中心城区跨区、跨片、跨系统入学的学生不属借读生范围。各校均不得以借读生的名义招收学籍不在本校的附读生。  凡未经转出学校同意,转入学校接收学生附读(试读)或借读,造成学生辍学,由接收学校承担就学责任。  第十七条 跨省、市转学或借读必须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八条 新生未取得正式学籍之前,一律不准转学、借读。任何学校均不能接收非正常的转学、借读生插班就读。   第四章 休学 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病假达三个月以上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需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由学校审查,签发休学证书,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从批准之日算起,期限为一学年。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重新提出休学申请,延长休学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经医院证明,可以复学者,可向学校申请复学,报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生不得随意提前复学或降级就读。如休学期间病情恢复很快,经医院证明确可提前复学者,可适当提前,但休学期不得少于一学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坚持自学,已修完应学习的全部课程,复学时经考试、考核达到同年级升级条件者,可升入高一年级就读;未修完应学习的全部课程和提前复学的学生,复学时仍读原年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复学要在学生档案中如实记载,学生学号不变。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习,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可视休学对待,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学生在一年内可以申请回原校继续就读,超过一年不归者注销其学籍。   第五章 辍学 退学    第二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要严格执行在校学生流失报告制度,学校应随时将流失情况上报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3月底前、9月底前将流失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辍学学生返校就读,学校要予以接收,并在辍学前的年级作插班处理。若返校后跟不上原年级就读者,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学籍按休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未学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适龄学生不得无故退学。对无故退学者,学校应督促其复学;经督促仍不入学者,报请区(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及时送学生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附具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且休学超过两年;年龄超过十七周岁者;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予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时,修业期在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给肄业证书,注明修业年限;修业期不满一学年者,发给退学证明。   第六章 升级 跳级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每学年中上课时数达到国家规定上课总时数者,直接升入高一级年级继续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成绩达到高一级年级中等以上水平,报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跳级。学生初中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跳级一般在每学期入学时办理。  第三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取消学生留级制度。   第七章 毕 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满,小学、初中毕业考试成绩达到毕业标准,思想品德考查合格,体育达到合格标准,允许毕业。不合格者予以结业。  第三十五条 因各种特殊情况丧失学习能力,不得不中途中止普通初中或小学学习的,经有关部门批准,作为肄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毕业,由保留学籍的原学校按学生的实际成绩,颁发毕业证书或完成义务教育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等均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学校签发,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编号、验印,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只出具毕业证明书,不补发毕业证原件(仅只证明一次)。由遗失者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毕业学校校长审查后,再报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遗失证明。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九条 对模范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的表彰和奖励应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条 小学、初中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学生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其父母或监护人共同进行教育和制止;屡教不改者,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已构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所列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应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构成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罚。  第四十一条 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原学校保留其学籍;在工读学校就读一年以上,愿意转学者,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办理转学手续;未办转学手续者,原学校一律不得取消该学生学籍。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学籍;  第四十二条 给学生处分,应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在校内公布。送工读学校需报市、区教育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工读学校接受教育达半年以上者,且思想、行为转变显著的,家长可提出申请,经工读学校和原学校同意,市、区教育局核准,可转回原校随班试读(试读期为半年);对在试读期间有严重违纪及违法者应送回工读学校学习,其学籍随即转入工读学校。对受其他处分的学生,如确已改正,进步明显,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亦可撤销其处分。  凡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和撤销处分均应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章 学生档案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死亡,应及时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注销学籍。  第四十五条 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的学生档案。小学学生档案包括:《武汉市小学生学籍登记表》、《武汉市小学生健康登记表》、《武汉市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登记表》、《小学毕业生留存表》;初中学生档案包括:《武汉市初级中等学校学生学籍登记表》、《武汉市初中学生健康登记表》、《武汉市初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登记表》、《武汉市初中学生分配表》、《初中毕业生留存表》、其他学籍异动材料。  学生档案由区(大单位)教育局(教育处)验印,学校管理。  第四十六条 普通中小学(义务段)学校代码和学生学号编制办法由市教育局统一规定,区教育局下达,再由学校编排到学生。凡双重学籍、无统一编号的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学籍均为无效学籍,不发给毕业证书,也不能参加毕业升学考试。  第四十七条 所有普通中小学生均应按规定建立学生档案,配齐全部表格,按时记载签章。学生转学、升学、就业等均应提供完整档案,否则,不予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生档案应指定专人管理。档案要内容真实,按时记载,不得弄虚作假或突击填写。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武汉市教育局。各区(大单位)教育局(教育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五十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即自行废止

相关文章

编辑推荐

热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