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思想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发展
发布时间:2024-10-20 03:08:26来源:未知
校企合作发展高职教育是发达国家高职教育的一大特点。认真研究发达国家如何重视和促进校企合作发展高职教育的特点和成功经验,对完善我国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尤其是对推动我国高职教育的发展,促进培养合格的高等职业技术人才大有裨益。 一、发达国家校企合作发展高职教育的主要形式 纵观发达国家发展高职教育的历史,在各国政府的倡导和支持下,其校企合作大致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企业为主、学校为辅合作办学形式。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是这种校企合作形式的典型代表。按照德国政府1869年颁布的《工业法》确定的原则,在“双元制”形式中,企业为“一元”,作为“双元”中首要的办学主体,企业先招收员工,新员工以学徒身份接受企业的实训或培训;而职业学校作为另“一元”,对成建制进入学校学习的企业的徒工学员进行文化知识的教学。 2.学校主导、企业支持形式。英国的“三明治”教育和美国的“学工交替”教育属于这种形式。在校企合作问题上,与德国政府的早期介入方式不同,英美两国政府则是在学校和企业的合作基础之后起一个协调、推广与政策把关的作用。早在十九世纪初英国桑德兰特技术学院就感到注重知识和理解的传统教育培训已不能适应社会对人才的新需求,认为学生在学习课程时,还应获取一些工作经验,于是产生了在教学过程中夹有工作训练的教育模式。由于这一种模式要求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很长一段时间到企业去参加实际工作,形式上有点像两块面包中间夹一块肉的“三明治”,因此被称为“三明治”教育(sandwich program)。美国的“学工交替”教育与“三明治”教育大致类似。 3.企业与学校合股办学形式。这是发达国家政府扩大职业学校自主权以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结果。为了保证工商业人士在合股办学形式中的主导地位,有的国家政府还明令规定学校董事会中工商企业代表不能少于50%。 4.企业独立创办职业学校。这是一种完全由企业掌控学校培养目标和学生培养过程的方式。20世纪中后期崛起的日本、韩国政府都有鼓励企业创办学校的政策出台。此种方式在发达国家受到政策鼓励。 二、发达国家政府推动校企合作发展高职教育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发达国家校企合作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有力地促进了高职教育的发展。但其政府在这一过程中扮演了何种角色,却鲜有专家学者去分析。笔者认为其主要作法和经验在于: 1.坚持立法保障,以法律保障校企合作的顺利完成。发达国家政府普遍重视相关的立法工作,通过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制订法律,使校企合作有法律做依据,有法制做保障。美国1962年就制定《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方向,1994年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和《学校 — 工作多途径法案》,把学校和企业的合作作为高职教育的一条根本原则。法国1984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作为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较早的德国,在制定了《职业教育法》后,先后制订了《高职教育促进法》、《青年劳动保护法》、《企业宪法法》等一系列法规予以配合。各国政府制订的这些法律措施,都从政府制度的层面保证了各国校企合作得到顺利进行。 2.政府出台行政法规规范校企合作。许多国家政府积极制订专门的行政法规,为校企合作创造条件,促进合作教育顺利进行,使校企合作有章可循。如法国1984年颁布《高教指导法案》,把高等教育更广泛地向企业开放视为一条重要原则,提倡企业和科技界的代表参加大学管理工作,协助学校制定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3.政府设置专门机构管理校企合作的具体工作。美国创办“美国高校大学—企业关系委员会”、法国成立“教育—企业工作线”和“教育—经济高级基金会”。英国专门成立“培训与企业委员会”(TFC)等,以促使企业积极参加职业教育。 4.政府主导创立协调员制度。规定由协调员负责学校、企业、学生三方面的联系和协调,特别强化了企业在职业技术教育中的作用。 5.发达国家政府为职业教育的发展确立了一整套完备的人事保障机制。如许多国家政府推行职业资格制度,没有这种资格的个人找不到工作。 6.中央和地方政府为职业教育提供经费保障。 实践证明,校企合作方式确实培养了符合企业要求的高素质人才,产生了吸引企业参与的魔力,实实在在地把高职教育的发展引入一个良性循环之中。 三、促进校企合作,推动我国高职教育健康成长的政策性建议 近几年我国的高职教育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我国政府借鉴发达国家重视通过校企合作发展高职教育的做法和经验,不失为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有效的办法。 1.政府要积极倡导全社会牢固树立校企合作是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根本出路的观念。这几年我国各级政府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确已取得初步成绩,但高等职业教育本身能否健康成长、能否有生命力,其关键还在于高等职业教育本身能否办出特色,看培养的人才能否适应企业需要,看学校能否找到和企业紧密结合的路子。只有在政府主导下,包括政府、企业、学校、学生乃至家长在内的整个社会充分认识到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将发挥的巨大作用,从而从观念上、思想上明确高职教育的发展方向,办出高职教育的特色来,受到全社会的欢迎。 2.政府要制定配套的法规体系保障高等职业教育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完备的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是发达国家高职教育得以顺利发展的一个前提。我国已颁布《职业教育法》,但由于其本身不甚完备,只能对高职教育发展提供原则性约束。因此,一要形成完备的职教法规体系。要在《职业教育法》基本原则之下,配套制定相关法规;二要修订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条款;《企业法》也要作出相似修改。三要制定专门的校企合作法规,对校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四要从法律的层面上规定高职教育经费来源。 3.政府要出台鼓励措施,吸引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事业。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政府制定并实施鼓励企业参与高职教育事业的优惠政策的作用不可低估。政府应该看到企业作为利益共同体,让其参与校企合作将有助于事业的发展。因此由政府作出相关政策约束是非常必要的。这种约束应包括奖惩两个方面。 4.政府要大力推行职业资格制度。早在1994年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随后劳动部相继制定了劳动预备制度和劳动市场准入制度。这些政策的出台对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些政策并未完全执行。原因主要是政府执行不力,职业资格制度成了一纸空文。因此政府要下大力气推进职业资格制度全面落实,否则不仅校企合作可能变成一句空话,而且职业教育本身亦难逃厄运。 5.政府要建立校企合作的保障机构。当前我国建立保障机构主要解决两大问题:一是机构人员要选择对校企合作起较大作用的人员。二是要使保障机构具有下列职能:促使社会各界对校企合作教育达成共识;起到学校与企业建立联系的桥梁作用;协助建立合作网络,对校企合作网络进行组织、管理与协调,对专业人才培养方向和教学改革进行指导和咨询。 6.要由政府确定校企合作的基本原则或政策框架。互惠互利、相互支持与推动是校企合作教育的成功基础,选择好切入点是建立紧密联系的关键。政府在推动校企合作时不能简单照搬发达国家的经验,而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好切入点。笔者认为应由政府明确校企合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企业必须参与到学校的管理中来,学校培养人才的目标应与企业的要求相吻合。当前由政府牵线搭桥建立高职学校董事会是一种较好的参与形式,但必须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二是必须保证学生能真正下到企业一线,顶岗操作。三要鼓励企业领办高职学校。 要通过上述措施,在政府主导下形成一种法律有规定、执行有规范、政府有责任、企业有需求、学校有要求、学生有追求,既有动力压力,更有吸引力的办学格局,从而促进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