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 学生申诉复议的要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10-30 20:07:44来源:未知
《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要点有以下两点需要注意: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条例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不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 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议决定书: 1、申诉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