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学教授有权利取消学生答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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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学教授有权利取消学生答辩吗

发布时间:2024-12-19 08:34:55来源:未知

美国大学教授有权利取消学生答辩吗 美国大学通行的一个基本理念是学术自由,即大学教授有教学自由、研究自由、学习自由、言论自由等。他们认为,学术自由是大学的立身之本,是大学探究高深学问的前提与基础。同时,他们认为,大学是一个学术共同体,教授是大学的主人,教授即大学,大学即教授成为一种文化,一种共识。因之,行政者乐于甘于为教授服务。光有理念还是不够的,理念要化为实践的东西,还必须有载体、机制和制度的支撑。在此方面,美国从联邦到州到大学,均有明确的载体、明确的机制和明确的制度。在载体方面,国家层面上有美国大学教授协会 、美国教育理事会和美国大学与学院董事会协会;在大学层面有学术评议会;在学院、学系层面有教授会。这些载体是大学教授权力张扬的载体,是大学教授权力行使的平台。正是有了这些载体,大学权力行使才算有了舞台,大学教授才能有保障地行使自己的权力。离开了这些平台,大学教授的权力也就没有了保障在机制方面,美国大学建立了完善了大学共同治理机制、终身教职机制、集体谈判机制。1966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美国教育理事会和美国大学与学院董事会协会发布《关于学院与大学治理的声明》,正式确认大学教师在学术事务方面的首要责任(正式授予大学教师参与学术治理的权力)。该声明不仅确认大学教师在课程确定、教学内容与方式选择;在学位授予;在教师聘任、续聘、终止续聘、晋升;在终身职位的授予和解聘;在增加工资的政策与程序制定;在学生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首要责任,而且还明确阐述了大学教师在学校目标的确立、规划、预算以及管理者的遴选等教育决策的参与的重要性。由此,教师的权力得到张扬与确定,教师参与咨询和决策的范围也由传统的学术领域延伸到大学的财政预算、战略规划、高级行政人员的任命等行政领域。终身教职机制则实现了大学教授教学、研究和校外活动的自由,同时也保障教师这一职业的经济安全。从1960年产生的集体谈判机制,则保障了教授在工资薪酬和工作条件方面的权利。在制度建设方面,美国有一系列的制度保障教授的权力与学术自由。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在哥伦比亚大学召开成立大会。大会将协会的宗旨界定为“加强作为美国高等教育与研究利益监护人的各专业成员在履行其特殊职责过程中更有效的合作;促进对有关高等教育问题更为广泛和系统的讨论;创设学院和大学教师权威性表达其观点的工具;促成集体行动;保持和提升学术职业的水准和理想。”1915年12月,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发布《关于学术自由与学术任期的原则宣言》。该原则宣言指出了大学保护学术自由的基本原则。1940年,大学教授协会与美国学院协会一道联合发表了《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该声明促进了公众对于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的理解和支持。1966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 、美国教育理事会和美国大学与学院董事会协会《关于学院与大学治理的声明》,确认了大学教师参与大学治理的权力。在各大学内部,大学教授权力保障的制度包括大学章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制度。这些制度无疑在确认大学教授权力、保障大学教授权力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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