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大学生当兵需要准备哪些手续?
发布时间:2024-11-04 09:39:04来源:未知
一、征集范围和对象凡在本市辖区的高校在籍大学生(不含中等学校举办的5年一贯制在读学生和成人高校招生计划内学生),本人自愿且符合条件的均属征集对象。征集对象在就读高校登记报名应征。二、学籍处理1、对自愿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学校应保留其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并切实做好退役后的复学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2、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要求复学的退伍士兵向苏州市教育局提出复学申请,统计后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安排转入同等学历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3、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教育厅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4、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考试,也可根据其平时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5、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6、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高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98]安字18号)执行。7、退出现役后,本人不愿复学的,有关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8、大学生入伍后,如考入军队院校深造,毕业后提干的,则其原学籍自动取消。三、有关费用1、应征入伍大学生,已缴纳的当年度学费和住宿费以及代办费剩余部分,由学校退还本人。2、入学时学生向学校缴纳的一次性费用,退伍后不复学的,由学校将所缴费用退还本人。3、退伍后复学的,学校按原收费标准收取,退一级学习的可免缴该学年费用。4、在服役期间因公负伤致残的,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复学后免缴学费。5、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缴全部学费。四、服役期间的优待在苏州地区高校的大学生批准入伍后,由高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通知该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其家属享受当地军属待遇。入学前户口为本市的大学生应征入伍后,服役期间优待金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当地城镇待业入伍义务兵优待标准给予优待,同时按以下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1、在校专科生增发30%,已毕业的增发40%。2、在校本科生增发40%,已毕业的增发50%。入学前户口系苏州以外的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后,其优待金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当地规定发给。征集地人民政府按不低于4000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奖励金。五、接收与户籍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时,由征集地民政部门接收,公安部门负责落户。1、要求复学的,个人档案材料由民政部门接收后,转交给本人所在学校,其户口落入该学校集体户口。2、不愿复学的,如本人要求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其档案材料由征集地民政部门负责转往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由原籍地民政部门负责接收;不愿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的,可在征集地落户,其个人档案材料由征集地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托管2年。六、退役后安置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后,鼓励回校复学,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发给复学补助金,毕业后享受同类大学毕业生待遇,人事部门优待向有关部门(单位)推荐,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复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妥善安置。不愿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要求在征集地就业的,可根据本人学历,通过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自主择业。由征集地民政部门发给自主择业补助金。复学补助金按不低于征集地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60%计发;自主择业补助金按不低于征集地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50%计发。凡应征入伍退役后的大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其军龄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军龄应视作缴费年限与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