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研究生报考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11-01 00:36:50来源:未知
四川音乐学院简称“川音”,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是一所以“艺术”为主要办学特色的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那么四川音乐学院研究生报考条件有哪些呢?
一、报考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髙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2023年9月1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2023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5.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提交相关证明方可报名。
(五)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六)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已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二、复试
1.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考生可于2023年3月中下旬登陆http://yzw.sccm.cn查询复试时间、复试名单、复试办法、综合成绩计算办法和录取原则等。
2.以同等学力和跨专业报考的考生,达到国家划定的复试资格线后,须参加相关科目加试。具体考试时间和科目及要求以我校官网上公布的为准。
3.调剂工作在复试阶段开展,具体要求和程序待初试结束且教育部复试录取政策确定后由学校另行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研招网的调剂服务系统填写调剂志愿。
三、录取
(一)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规模和录取分数要求,参照本校各学科专业的招收名额预分方案,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平时学习成绩、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和专业发展潜能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择优录取。
(二)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持有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四)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五)复试阶段凡已同意调剂到其他院校录取的考生,作自愿放弃我校录取处理,空额同方向优先递补,若同方向没有合格生源,可用于递补其他研究方向的高分考生。
(六)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予录取。
(七)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障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八)被录取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校审查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九)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当按规定时限提前向研究生处提交书面请假申请。
四、注意事项
(一)凡报考四川音乐学院学科专业各方向的考生,须随时关注http://yzw.sccm.cn发布的信息。
(二)考生在考试时禁止携带手机、照相机及数码电子产品,违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相关条款严肃处理。
(三)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初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及各考点考场纪律;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招生单位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招生单位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本章程由四川音乐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各学科专业方向考试科目、导师、参考书目等详见附件或后续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