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涟源卫校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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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涟源卫校招生

发布时间:2024-12-17 01:33:45来源:未知

	 娄底涟源卫校招生

章  总则

条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高等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继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及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娄底职业技术*

第三条  学校国标代码:12848   湖南省招生代码:4370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业务主管*:湖南省教育厅  行政主管*:娄底市人民*。

娄底地区卫校报名方式咨询办公电话:18975812724

  


第五条  办学层次:大专(高职),学制三年。

第六条  办学地址:湖南省娄底市月塘街727号(本部校区)、娄底市长青东街799号(医*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二级*及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湖南省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和招生实施方案,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制专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委监察*的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并保持与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沟通。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会同教务处等有关职能*和二级*制定年度招生专业及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根据学校下达分专业招生计划,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保持数量基本稳定的原则,结合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往年计划数量和录取到校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来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教育厅审核。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将分省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将招生的分专业科类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学校网站、学校招生微信公众号和学校招生简章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智、体、美、劳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以所填报的志愿和投档成绩为依据,公开公正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单独招生按应届普高(含社会人员)、应往届中职(含普高往届生)和农村经济组织经营与管理专业(村干部定向)三类考生分别组织命题考试。对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和社会人员的测试内容为文化素质(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直接采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职业适应性测试(考试内容为职业适应性和职业发展潜能等)。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与我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的成绩占比为6:4;对社会人员考生采用我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本次单招考试)成绩。体育特长生除按考生类别参加相应的笔试测试外,还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体育特长生项目测试,后按总成绩(我校单招考试成绩占40%,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点60%)按一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学校根据单招考试合成成绩排序,分批次提出拟录取入围名单,经与考生有效沟通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对放弃录取资格或空缺的计划,根据考生类别按成绩高低依次递补录取。学校根据各专业录取人数进行补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统招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规定的范围之内,具体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的要求为准。对就读态度不明朗,或在录取期间无法联系上的考生,我校有权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专业时,原则上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为依据予以录取,也可以根据报考情况适当调剂录取。对服从调剂的考生可在征求考生意愿的情况下录取到其它专业。

第十八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的规定加分提档。

第十九条  助产专业限招女生,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要求。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农村经济组织经营与管理专业(娄底市村干部定向培养生)只限娄底户籍考生报考,通过单招或普通高考录取,单招录取的考生年龄限32周岁以下。对单招考生实行单独命题,不分考生类别,按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可根据单独招生专业录取情况适时调整录取政策,对生源不足的专业,可在一定范围内限定考生重新申报专业,按专业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公布。录取结束后,考生可登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指定录取结果公布网站,我院网站www.ldzy.com 招生就业子网站,"娄底职院招生在线"微信公众号,或拨打我校招生电话:0738-8360973、8365018查询。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对单招考试过程中的命题、组考及普招录取等环节全程参与监督。如考生及家长对录取有异议,可向学校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处反应投诉,电话:0738-8365018,8360726。对投诉回复不满意者,还可向省教育厅申诉,电话:0731-84714975。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学杂费的收取按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和娄底市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执行,按年收取。具体学费标准在娄底职业技术*招生网和招生简章及录取通知书的入学须知上公布。2021年三年制大专专业学费标准附后。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包括奖、助、减、免、补、勤六位一体的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提供不实信息、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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