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费多少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4-11-02 07:38:28来源:中职中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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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学费是多少
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学费具体情况如下可供参考:
一、费用情况
理工类专业3300元/生·学年,财经类专业3000元/生·学年,护理专业3900元/生·学年,校企合作联合办学计算机网络技术、现代移动通讯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专业7800元/生·学年;住宿费:每人800元/年(六人间)。
二、学校简介
1、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Xinjiang Shihezi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是2004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石河子市原职工大学、商业职工中专学校、职业中专学校三所学校合并组建而成。
2、是教育部和建设部授予的“建设行业高新紧缺人才培训基地”,是自治区纺织工程实训基地,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唯一一所独立设置的高职学院,是“国家10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中国素质教育先进示范院校”。
三、学校规模
1、学校占地面积915亩,校园内花草繁茂,绿树成荫,环境幽静,学习生活和课外活动条件优越,学院与合肥工业大学、安徽财经大学、中国农业大学、西北师范大学。
2、天津工程师范学院、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等院校联合办学,招生层次为本科、普通及成人大专、普通中专、技工、“3+2”层次,学院在册学生近15000人。
四、学院优势
1、实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制度,实行大学生医保制度;为了实现校园教育公平,学院建立绿色通道,对贫困学生设立励志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学院协助办理身份证,免费办理户口迁入,农村户口可办“农转非”。
2、毕业生实行“双证制”,毕业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和技能等级证或职业资格证;学院负责推荐毕业生就业,高职毕业生可选择考入普通高校的本科段学习,继续学习两年取得普通本科毕业学历,授予学士学位。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国标代码:10995。
第三条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分为学院本部、屯河校区、东泉校区三个校区。
第四条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招生层次为普通高职,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普通高职学制三年。
第六条学院诚信招生并接受纪委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学院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创办于1958年,是全国首批新疆首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学院位于昌吉市,新疆天山北坡经济带的核心区,大型龙头企业集聚,拥有良好的校企合作及就业环境,距乌鲁木齐国际机场18公里,交通十分便利。学院有四个校区,占地6000亩。建有1.7万平方米图书信息大楼,有纸质图书93.89万册,电子文献165万册,纸质期刊1728种,电子期刊3778种;建有信息中心和设备一流的校园网;建有1.4万平方米的实验实训大楼,具有职业氛围的实训基地(含实训室)90余个;与企业合作,建立了顶岗实习与就业“双基地”1238家。
2021年学院安排51个招生专业(43个高职、4个四年制应用本科“4+0模式”、4个五年制应用本科“3+2模式”)。其中种子生产与经营、畜牧兽医、园艺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等8个专业为重点专业,水利工程、计算机网络技术等7个专业为自治区级特色专业。建成国家精品课程3门、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程3门、自治区级精品课程17门,院级精品课程50门,开发工学结合学徒制教材21部,建成教育部、财政部职业教育作物生产技术专业专业教学资源库并获升级改进项目,联合主持农业装备应用技术教学资源库建设,承担专业教学资源库11门课程建设。
学院现有各类在校生万余人。拥有教学团队3个,省级教学团队9个;中组部“万人计划”教学1人、全国教书育人楷模1人、高等教育教学1人、黄炎培职业教育杰出校长2人和杰出教师1人、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2014年度影响力人物1人、教育部最美思政课教师1人,省级教学6人,省级教学能手6人,入选新疆“天山领军人才”1人、入选新疆“天山英才”5人、“天山雪松计划”1人、新疆“现代农牧业科研骨干人才”5人、获评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先进个人1人、全国农业职业教育教学11人。先后荣获教学成果奖5项(主持4项,参与1项)
学院设有专门的就业指导办、校企合作办、创新创业学院,为学生的就业与创业提供专业服务。2003-2020连续18年学院就业率名列新疆高校前茅,毕业生自主创业率名列前茅,并荣获“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职业院校就业竞争力示范校”、“全国首批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称号。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院成立院长任主任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招生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学院纪检委的全程监督。
第十条学院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在招生委员会中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院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达合格要求。
第十三条普通高考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科目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的考生。普通类、单列类(选考外语)考生单科成绩排列顺序为:理工优先录取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文史优先录取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往届民语言类考生单科成绩排列顺序为:理工优先录取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民族语文;文史优先录取语文、文科综合、数学、民族语文。三校生考生优先录取顺序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五年制应用本科(3+2培养模式)只录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单独招生、直升专、高职扩招的录取分别按照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直升专考试实施方案、高职扩招考试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据当地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无外语限制,但新生入学后学院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招生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条新生报到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因参军或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入校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须在新生报到一周内办理完毕。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收费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学费:理工类专业:3300元/年·生,文科类专业:2900元/年·生,财经类专业:3000元/年·生,英语类专业:3500元/年·生;高校校企联合办学专业:6800元/年•生;应用型本科专业收费标准按照联合培养本科院校标准收取。
第六章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二十四条为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激励学习、表彰先进,学院设立了奖、助学金,分别为“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6000元/生·年;苗永清奖学金、企业冠名奖学金;“高校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4300元/生·年、3300元/生·年、2300元/生·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分为三等(3000元/生·年、2000元/生·年、1000元/生·年);应征入伍的学生及到基层就业的学生还享受返还学费的资助政策。学院资助覆盖率达72.3%,并积极配合办理外地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为贫困学生打开“绿色通道”,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同时学院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按月发放劳动报酬。树立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
第七章毕业生学历、就业及升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将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学生毕业后由学院负责推荐工作,并由自治区人社厅发放报到证;毕业生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第二十七条学院专科生毕业时,可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方案》要求,参加当年度专升本招生考试,录取后进入本科院校学习,学制二年,毕业时,成绩合格,获取本科毕业证及学士学位。
第八章招生专业
第二十八条招生专业详见各省、区、市考试院、招生办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录取结果公布:学院通过校园网( )及时公布录取信息,考生也可通过学院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还可通过各省、区、市考试院、招生办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查询。
第三十条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昌吉市文化东路29号,邮编:831100
联系电话:0994—6594177、2362220传真:0994-2334961
网址:
纪检监督电话:0994—2334923E-mail:xjnzyxx@126.com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2022年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2022年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国标代码:10995。
第三条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分为学院本部、屯河、东泉、榆泉四个校区。
第四条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招生层次为普通高职,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普通高职学制三年。
第六条学院承诺诚信招生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创办于1958年,是国家首批示范性高职院校、国家优质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学院先后荣获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全国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全国先进关工委集体”等荣誉称号;是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是全国职业院校实习管理50强、学生管理50强、教学管理50强单位。入选全国第一批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职业教育示范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培育项目和全国首批职业院校校长培训培育基地。
学院位于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昌吉市。昌吉素有“西域咽喉”美誉之称,距新疆首府乌鲁木齐市30公里、距乌鲁木齐国际机场18公里,是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黄金枢纽和桥头堡,是新疆经济发展的核心增长极。学院现有校本部、屯河、东泉、榆泉四个校区,总占地面积6000余亩,下设13个分院及教学单位,开设以农林牧为主的45个专业,全日制在校生17000余人,学院连续十九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位居自治区高校前列。
学院建有国家级重点专业8个,省级特色专业 11个;国家级精品课程3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3门,省级精品课程17门;拥有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学团队1个、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1个、国家级教学团队3个、省级教学团队12个;中组部“”教学名师1人、全国教书育人楷模1人、高等教育教学名师1人、黄炎培职业教育杰出校长2人和杰出教师2人、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2014年度影响力人物1人、教育部最美思政课教师1人、全国教指委委员6人、省级教学名师6人、省级教学能手6人,入选新疆“天山领军人才”1人、新疆“天山英才”5人、“天山雪松计划”1人、新疆“四好老师”1人、获评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先进个人1人、省级优秀教育工作者1名、省级现代农牧业科研骨干人才5名、全国高职高专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能手1人、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骨干1人、新疆思想政治理论课中青年骨干教师2人、全国农业职业教育教学名师11人。国家教学成果奖5项。拥有种子质量检测中心、动物疫病检测中心等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80个,建成新疆野生花卉应用、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大数据会计应用等18个研究中心,动物疫病快速诊断、园林景观设计、设施园艺技能大师工作室等44个工作室。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院成立院长任主任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招生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学院纪检委的全程监督。
第十条学院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在招生委员会中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院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达合格要求。
第十三条普通高考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院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科目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的考生,考生单科成绩排列顺序为:理工优先录取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文史优先录取语文、文科综合、数学。三校生单科成绩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五年制应用本科(3+2培养模式)只录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单独招生、直升专录取分别按照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直升专考试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据当地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无外语限制,但新生入学后学院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招生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条新生报到时需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学院招生、学籍管理部门将与录取考生名册、报名和录取数据进行逐一比对核查,并通过“人像比对”技术将现场采集的新生照片与高考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及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进行比对。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校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情况、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对通过享受高考加分政策录取新生的有关资格证明材料、通过享受农村和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政策录取新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复核。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学院将与生源地省级招办部门核实存疑信息,对于入学专业复测不合格、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考生,进行专门调查。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的新生、未经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的新生以及违规录取的新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并不予学籍电子注册。
第二十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相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新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注册手续办理入学与学籍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报到与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与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十六条参军入伍新生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及程序执行。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收费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学费:理工类专业:3300元/年·生,文科类专业:2900元/年·生,财经类专业:3000元/年·生,英语类专业:3500元/年·生;高校校企联合办学专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应用型本科专业收费标准按照联合培养本科院校标准收取。
第六章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二十八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激励学习、表彰先进,学院设立了奖、助学金,分别为“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6000元/生·年;苗永清奖学金、企业冠名奖学金;“高校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4300元/生·年、3300元/生·年、2300元/生·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分为三等(3000元/生·年、2000元/生·年、1000元/生·年);应征入伍的学生及到基层就业的学生还享受返还学费的资助政策。学院资助覆盖率达71.38%,并积极配合办理外地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打开“绿色通道”,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同时学院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按月发放劳动报酬。树立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
第七章毕业生学历、就业及升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将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学生毕业后由学院负责推荐工作,并由自治区人社厅发放报到证;毕业生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第三十一条学院专科生毕业时,可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方案》要求,参加当年度专升本招生考试,录取后进入本科院校学习,毕业时成绩合格,获取本科毕业证及学士学位。
第八章招生专业
第三十二条招生专业详见各省、区、市考试院、招生办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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