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3-06 13:58:27来源:中职中专

(1)申请注册
①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项条件: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经执业单位同意。
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者;因受刑事处罚行完毕之日到申请之日不满2年的;受过取消执业药师资格处分不满2年的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③注册程序:首次申请人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30日内.对符合条件者根据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益注册专用印章;发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2)再次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到原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再次注册必须提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3)变更注册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以及变更执业地区的,均须依法变更注册。
(4)注销注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①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④受开除行政处分的;⑤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