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轻纺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4-11-03 04:48:29来源:中职中专
云南轻纺职业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国家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云南轻纺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14618
学校简介:云南轻纺职业学院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国家公办的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院校,上级主管部门是云南省教育厅;学校位于昆明市安宁职业教育基地宁泊路54号。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及云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落实“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国家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 学校招生部门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进行招生宣传、咨询及部分专业考试工作,并在省招生考试院的领导和指导、监督下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的招生专业及计划均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的为准,专业介绍通过学校官方网站查询。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及云南省招生政策,按照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录取时间按省招生考试院安排的批次进行,实行“学校负责、省招考院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考生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参加云南省统一组织的“三校生”招生考试。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时,学校认可云南省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对接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分数级差。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相关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
第十三条 承认云南省艺术专业美术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相应省市艺术类专科线。
第十四条 艺术类录取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服装设计与工艺、工艺美术品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建筑室内设计、食品加工技术、食品营养与检测、药品生产技术、药品质量与安全、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七条 退档原则:分数最低者先退。
第十八条 考生录取名单公布于学校官方网站。
第五章 入学
第十九条 考生录取名单经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已录取的考生,按录取通知书的要求,按期到校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已录取的考生可通过各省级招办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亦可在学校官方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二条 考生入学后,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徇私舞弊等行为考生,一经发现,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校严格按照云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六章 奖学金及贫困生资助办法
为促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学生入校取得学籍后,根据综合评定可相应获得奖学金、助学金,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困难补助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奖励8000元。
2.云南省人民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奖励6000元。
3.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奖励5000元。
4.云南省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奖励4000元。
具体评选标准及奖励办法,以当年国家、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贫困生资助
1.助学金
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可享受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3800元,二等助学金2800元(其中建档立卡户、城市低保户、孤儿无条件享受国家一等助学金)。
2.勤工助学
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学校根据贫困学生实际情况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3.困难补助
学校根据学生的家庭实际情况,对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补助。
4.新生“绿色通道”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开辟“绿色通道”,一律实行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采取不同办法给予补助。
5.助学贷款
全部实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情况困难的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到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助学贷款的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云南籍学生可以通过当地县(市、区)教育局办理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申请生源地贷款学生开学时需携带贷款受理证明到校报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有不符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云南轻纺职业学院对本《章程》拥有修订及最终的解释权利,修订后的《章程》将及时公布于学校官方网站。
学校地址:昆明市安宁职业教育基地宁泊路54号
邮编:650300
云南轻纺职业学院大学生模拟求职
大赛奖励办法(试行)
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意识,提高创新创业本领,激励学校师生积极参加大学生模拟求职大赛及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全日制在籍学生、学校教职员工。
二、奖项名称
模拟求职大赛、简历设计大赛。
三、奖励等级
(一)国家级(含国际级)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
(二)省级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
(三)州市级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
(四)校级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
四、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家级(含国际级)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
(二)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分别奖励500元、300元、200元。
(三)获得州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
(四)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分别奖励100元、80元、50元。
(五)获得国家级(含国际级)、省级、州市级优秀指导教师奖(限1人)的教职工,分别奖励500元、300元、200元。
五、模拟求职大赛仅限奖励个人。
六、模拟求职大赛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组织实施。
七、本办法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云南轻纺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若干规定
(试行)
为推进招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招生窗口和形象作用,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工作组织机构
成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就业处处长、二级学院院长为第一负责人,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管理职责;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正确履行具体工作职责。
二、招生宣传
(一)政策及业务学习
招生宣传工作开展前,招生部门及人员要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招生工作文件,掌握招生政策,熟悉招生业务,严明招生纪律。
(二)宣传材料印制和使用
1.学校招生宣传材料以及网络上的宣传内容由学校招生部门起草,分管招生校领导审核签字,校长审批后方可印制和使用。
2.联合办学点涉及学校的招生宣传材料,须由联办点负责人签字后送到校本部招生部门审核,学校分管招生校领导审核签字,校长审批后方可印制和使用。
3.招生宣传材料中不得出现党和政府领导人的照片。
4.招生宣传材料严禁使用与学校无关的建筑物、室内设施和名人等图片,夸大对学校的宣传。
(三)招生宣传的开展
1.政策性宣传
(1)招生宣传时必须客观真实地宣传学校的基本情况、招生专业设置、收费标准,国家奖、助、贷政策及就业创业等情况。
(2)招生宣传时严禁出现超出学校实际的承诺,不得违反国家和云南省教育方面的相关政策。
2.面向学生或家长宣传
(1)招生宣传要尊重学生意愿选择就读学校。
(2)招生过程中,招生人员要热情接待,耐心详尽的解释相关问题,确保学生和学生家长充分了解学校情况以及相关招生政策。
(3)招生宣传工作人员不得混淆学校的性质、办学层次,夸大办学条件,禁止使用“全省唯一”、“最如何”、“保证就业”“就业待遇达到多少元”等类似语言搞虚假宣传,不得诋毁其他学校。
三、招生录取规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及云南省招生政策,按照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录取时间按省招生考试院安排的批次进行,实行“学校负责、省招考院监督”的录取体制。
(二)考生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参加云南省统一组织的“三校生”招生考试。
(三)招生录取时,学校认可云南省的政策性加分。
(四)学校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对接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分数级差。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相关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
(五)承认云南省艺术专业美术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相应省市艺术类专科线。
(六)艺术类录取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七)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八)服装设计与工艺、工艺美术品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建筑室内设计、食品加工技术、食品营养与检测、药品生产技术、药品质量与安全、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九)退档原则:分数最低者先退。
(十)考生录取名单公布于学校官方网站。
四、招生纪律要求
(一)服从组织领导,听从统一指挥,加强团结,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履行工作职责,遇事不得推诿、贻误工作,不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录取工作正常秩序。
(二)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平选拨的招生录取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三)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不得点名录取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入学。
(四)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经请示领导,不得自作主张随意答复处理。
(五)严守招生工作机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未正式公布或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任何人不得提前向考生、家长、社会泄露、公布。
(六)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录取工作现场组织管理制度进行工作,保证按照当年制定的招生章程和录取操作流程录取。
五、违纪处理
对在招生录取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相挂钩的费用。
(二)违规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
(三)在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
(四)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的礼金、现金和有价证券。
六、监督检查
(一)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以上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招生期间,学校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社会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举报电话:0871—68661799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