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4-12-23 02:47:22来源:中职中专
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20年全国普通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监督机制
第三条 组织机构:学院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和制定学院普通全日制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四条 常设机构: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监督机构: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学院招生工作,学院招生部门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学院概况
第六条 学院全称: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九条 办学地址:江北校区(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255号)、渝北校区(重庆市渝北区松桥路90号)、江津校区(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滨江路1号)
第十条 学院概况:1984年经国家教育部(84)教成字026号文批准成立“航天工业部西南职工大学”。1989年学院更名为“西南航天职工大学”。1999年经国家教育部教发[1999]104号文批准转制为“重庆电子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经国家教育部教发[2008]13号文批准更名为“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地处重庆主城江北区、渝北区以及江津区,占地面积400余亩。学院设有士官学院、电子工程系、计算机工程系、机电工程系、管理工程系、学前教育系、人文社科系、艺术设计系,招生专业40个,面向全国24个省市招生,现在校高职(专科)学生10000余人。
学院历经35年的改革发展,教育教学成果丰富,2013年被重庆市教委、重庆市财政局确立为“重庆市市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5年被教育部确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定向培养直招士官高校”和“全国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2016年被教育部确立为“全国首批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试点院校”;2018年被确定为“重庆市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2019年入选教育部“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专业群建设单位”。
第四章 招生范围、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招生范围:2020年学院根据总体计划安排,将面向重庆、四川、陕西、江苏、吉林、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市实行统招。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说明,请考生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教育考试院)统一颁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住宿费等各项收费严格执行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详见我院招生信息网)。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我院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1、学院校企合作专业有:软件技术(校企合作专业)、云计算技术与应用(校企合作专业)、大数据技术与应用(校企合作专业)等专业与安博思华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建,学院在学费标准之外另收技能培训费2000元/年,考生自愿选择报考。学院校企合作专业只招收填报了相应专业志愿的考生。
2、《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直招士官生)、《应用电子技术》(直招士官生)、《通信技术》(直招士官生)、《无人机应用技术》(直招士官生)专业学费每学年为8000元。另一次性用于自购制式被服费用2800元左右,军种不同,略有差别。(学生进校后自愿购买)。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教育考试院)的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五条 考生体检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1、报考《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还需满足以下要求:(1)、五官端正,肤色好,身体健康、身材匀称、性格开朗,举止端庄;面部、颈部、手部等常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及纹身,行走正常,无明显的内、外八字;(2)、身高要求:女生162—175cm;男生172—185cm;(3)、视力要求:眼球无变形,无色盲、色弱、斜眼,矫正视力(C字表)女生不低于0.5,男生不低于0.7;(4)、口齿清楚,普通话流利,具有良好的听说读写能力,有外语基础;(5)、无精神病史及癫痫病史,肝功能正常,无肾炎、心脏病、传染病及各类慢性疾病;(6)、无严重违纪行为和犯罪史;(7)、年龄不超过20周岁,即2000年7月1日以后出生。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应慎重考虑是否报考该专业。
2、《学前教育》专业属于师范类专业,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应慎重考虑是否报考该专业。
3、《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直招士官生)、《应用电子技术》(直招士官生)、《通信技术》(直招士官生)、《无人机应用技术》(直招士官生)专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海军、战略支援部队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考生须为2020年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0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婚,其政治、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专业录取时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进校后所学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第十七条 各专业录取时不限制男女生比例,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招生政策,在确定录取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教育考试院)符合国家政策的加分、降分。
第十九条 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考生所报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直至计划完成。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对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学院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若录取不满额,则再次征集志愿。
第二十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为尊重考生的专业志愿,对进档考生按所填报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如考生不符合第一专业志愿要求时,即录取其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当考生均不符合所报专业要求时,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服从专业调剂的,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学前教育专业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部分专业实行专业类招生【电子信息类(包含专业: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专业类招收的学生入学一年后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二条 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科目。
第二十三条 报考我院的艺术(美术类)类考生,我院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和投档办法;对进档考生原则上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原则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历证书:学生完成高职(专科)学习任务后,符合毕业条件者,由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毕业证)。
第二十六条 助学保障:我院设立奖、助学金制度。品学兼优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级奖助学金、校级奖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及其它临时性资助。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二十八条 重要声明:我院从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问题,请直接与我院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我院概不负责。我院各项招生信息内容及录取结果查询一切以教育考试院官网和学院官网公布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就读校区安排:【各专业就读校区,学院根据实际教学安排,有权利进行调整】
1、直招士官、学前教育专业一、二、三年级在江津校区就读。
2、飞机机电设备维修、飞机电子设备维修、飞行器制造技术、无人机应用技术、数控技术专业一、二年级在江津校区就读,三年级在江北校区就读。
3、软件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云计算技术与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大数据技术与应用、工程造价、市场营销、会计、电子商务、财务管理专业一年级在江津校区就读,二、三年级在江北校区就读。
4、广告设计与制作、园林工程技术、数字图文信息技术、建筑室内设计专业一、二、三年级在渝北校区就读。
5、其余专业一、二、三年级在江北校区就读。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一、监督申诉:
监督部门: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办公室
联 系 人:邱老师
监督电话:023-67616556
二、招生服务:
招生部门: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招生电话:023-67613088、 023-67607155(传真)
学院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255号
邮编:400021
学院官网:
http://www.cqepc.cn http://www.cqht.edu.cn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