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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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4-10-23 05:10:26来源:中职中专

荆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荆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和国标代码:荆州职业技术学院,12737。

    第四条 学校地址和邮政编码: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学苑路21号,434020。

    第五条 学校性质和办学层次:荆州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而设立的一所面向全国招生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是湖北省教育厅与荆州市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办学层次为高职(专科)。

    第六条 学制:三年(招普通高中、中职毕业生),二年(招五年一贯制和“3+2”分段制转段学生)。

    第七条 证书类别和毕业颁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普通专科学历证书;学籍可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http://www.chsi.com.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的总计划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代码、分类别的专业代号和招生计划数等详见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或者本校招生网招生计划专栏公告。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在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下,招生录取严格按照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专科录取分数线和优录政策,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省外生源按生源省招生科类及投档比例)。

    第十四条 在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录取照顾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业分档时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志愿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专业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本校各专业文理兼收,不设男女生比例限制;外语语种不限,但进校后以英语为主,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除教育主管部门明文规定不允许调换专业外,新生入学后可按学校规定申请调整专业。

    第十八条 录取期间考生应随时关注本人的录取状态,积极与学校招办电话联系,确认录取意愿,核实录取专业和通知书寄送地址及联系电话;学校对自愿放弃志愿的考生将作退档处理,按规定依次录取其他考生。因本人信息填写不详或更改,致使通知书无法投递或迟递而错过报到期,由考生本人负责。同时声明: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任何关于能否录取的预测,都不属于本校的录取承诺。

第十九条 特殊种类招生,如单独招生、“一村多名大学生”计划招生、扩招等,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当年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新生必须按时报到,无故不报到者一周后学校将按教育部规定注销其入学资格。产生的缺额将向社会公布,另行补录。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及《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鄂教学〔200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缴费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审核的标准执行:学费标准为普通专业5000元/生·学年,艺术专业650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专业12000元/生·学年;公寓住宿费标准为6人间1080元/生•年,4人间1320元/生•年(所有宿舍均安装空调,实际住宿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最新核准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由学生书面申请,学校领导审批,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学校退费审批程序办理退费手续。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回。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到荆州市的手续,入户手续费由当地派出所收取,学校不收户口迁移费用。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为:(一)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二)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生·学年、二等3000元/生·学年、三等2000元/生·学年。(三)家境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可申请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精准扶贫学生可优先申请国家助学金。(四)根据《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精神,退役军人考入本校就读,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者,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在校生(包括录取新生)应征入伍(直招士官)可申请学费代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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