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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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4-11-01 11:19:44来源:中职中专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摘要:慢慢吸气,缓缓吐气,我不断调整呼吸,瞪大自己的双眼,绷紧眼睛周围的肌肉,坚决不让泪腺分泌眼泪

慢慢吸气,缓缓吐气,我不断调整呼吸,瞪大自己的双眼,绷紧眼睛周围的肌肉,坚决不让泪腺分泌眼泪,身体随着呼吸一起一伏。过程需要超集中,以致于我没有听课,也没有余暇管别的事情。每当我好不容易冷静下来,他们有一而再,再而三再次实施他们的暴力。为什么这么对我?这个问题我每天都想,却没有一天有答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0828。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省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五条 办学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文汇西路12号。

第六条 学院是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1950年建校,形成了以工科为主,经、管、文、外类专业协调发展的格局。学院设有机械工程学院、数控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学院、材料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工商管理学院、物流管理学院、汽车工程学院、化工与纺织服装学院、土木工程学院等10个二级学院,现招生高职(专科)专业68个,全日制在校学生20000余名。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 2020年我院68个专业面向9个省市计划招生。学院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生源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数据为准,或在我院招生网上查询。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教务处、监察处及各二级学院的负责人为成员。

第九条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生源省级招生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投档比例:院校招生计划与投档数量的比例设置为1:1。

第十一条 体检要求: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为了便于教学,我院只招收英语语种学生,不加试口语。

第十三条 优惠政策:我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录取办法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

第十五条 学院纪委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章收费、奖助学办法

第十六条 ①学费:各专业每生每年5500元。②住宿费(带空调、暖气):普通间每生650元/年,标准间1000元/年。

第十七条 奖助学金:①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③学校奖学金: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800元,四等奖300元。④优秀新生奖励:学院设立专项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高分考生来我院就读学习,设立特等奖奖励16500元;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优秀奖奖励1000元。奖励等次和名额划分以我院普招实际录取为准。⑤国家助学金:特困生3500元/年,一般贫困生2500元/年。⑥其他资助:包括特殊困难补助、冬夏补助、临时突发性补助、伙食补贴、毕业生学费减免等。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交清学费的新生,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学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咨询方式

第十八条 ①咨询电话:029—33152020、33152021。②QQ咨询:4000298112。③E-MAIL:[email protected]。④学院网址:;招生网址:。

第七章其它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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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被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来我院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我院招生办提出请假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同意无故延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身体复查、新生资格审查。凡体检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或资格审查有舞弊行为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二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由我院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并颁发教育部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我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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