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招生章程-2024年普通类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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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招生章程-2024年普通类本科

发布时间:2024-11-01 13:58:42来源:未知

重庆交通大学招生章程-2024年普通类本科

重庆交通大学201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交通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重庆交通大学创办于1951年,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现由交通运输部与重庆市共建,重庆市人民政府主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院校国标代码10618。现有南岸、双福、大坪三个校区。南岸校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66号,双福校区位于重庆市双福新区福星大道1号,大坪校区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107号。各专业就读地点以各省(市、区)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中的说明以及新生入学须知公布的内容为准。

2.重庆交通大学是一所交通特色鲜明、以工为主的多科性大学,坐落在历史文化名城重庆,校园占地2893亩。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7万名,其中普通本科在校生2.3万余名,在校硕博士研究生3000。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先后入选首批“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和首批“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近1500人,高级职称700余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交通运输部“十百千人才工程”、重庆市“巴渝学者”等国家和省部级人才120余人次。馆藏纸质和电子文献440余万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4.39亿元。

第三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校纪检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校友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领导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本着教育公平的原则,统筹考虑招生省份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等形式,及时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60名,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七条 我校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专业共计60个,其中37个普通本科专业按15个大类进行招生;中外合作办学普通本科招生专业1个。


各省(市、区)招生专业(类)及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办或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校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全面推进招生“阳光工程”建设,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九条 对实行“顺序志愿”填报的省市,我校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直至招生计划完成。

第十条 对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市,我校按相关省市的规定执行;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我校按相关省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我校对考生的专业录取,按投档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除外)。投档分数相同时,比较相关科目成绩:理工类考生比较“数学+外语”的总分,文史类考生比较“语文+外语”的总分。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自行调剂至该省市招生计划尚未录取满额且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直至录取满额。对实行高考改革的省市,我校按相关省市的规定执行。

对于普通本科专业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不分别投档的省(市、区),调剂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的考生,我校将征求考生意见,若专业调剂时,无法联系上考生,则视为考生自动放弃资格。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我校对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采用相关省市专业联考成绩;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和文化、专业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在进档考生中,我校按照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的综合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综合分计算办法为: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不含高考政策性加分)×40%+专业成绩×60%。若出现考生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则比较考生的专业联考成绩总分,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联考成绩总分相同,则比较考生“语文+外语”成绩总分,从高到低录取;若“语文+外语”成绩总分相同,则比较考生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 对非第一院校志愿、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我校认可考生所在省市招办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建议女生谨慎填报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业。

第十六条 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执行。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要求双眼裸眼视力均在4.4或以上。

第十七条 我校2019年在重庆市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及综合素质的要求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在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关科目成绩相同时,我校将参考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综合素质情况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的专业录取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我校2019年在江苏省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是:B+B(选测科目)4C(必测科目)1合格(技术科目)。进档后排序规则是:“先分数后等级”,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专业的选测科目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我校本科招生专业选测科目为准。

第二十条 我校2019年在上海高考录取专业选考科目组要求如下:1.计算机类:物理或化学或生命科学;2.工商管理类:政治或历史或地理。

第二十一条 我校2019年在浙江高考录取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如下:1.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物理或地理或技术;2.其余专业均为物理或化学。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将及时公开新生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情况。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收费标准。我校普通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收费,即:学年学费按专业学费(各专业标准不同)和学分学费(80/学分)两部分计收,应交学费=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所修学分×80元)。

第二十四条 学费收缴采用学年初预收,学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即在第一学年开学时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预收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在学年结束时,学校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修读的学分学费总额,然后根据多退少补原则进行结算。应收学费总额如大于预收学费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总额未达到预收学费额的,差额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予以抵扣,毕业时一并结算。

第二十五条 普通本科专业第一学年学费预收:5600/人·年~6800/人·年(各专业不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普通本科专业第一年学费预收:23000/人·年;艺术类本科专业第一学年学费预收:11500/人·年。学年结束时,根据所修学分按多退少补原则进行结算。

双福校区住宿费标准:1000 /人·年。

南岸校区住宿费标准:800/人·年~1200/人·年。

以上收费如有变动,以重庆市物价局的批复为准。

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上级及学校规定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章 奖助学金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第二十六条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明德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北京中交路通百万奖学金等二十余项的专项奖学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均可申请。

第二十七条 我校已建立了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贷助、勤补免”六位一体的资助体系。入学时,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先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此外,多家企业、社会团体和校友个人在我校设立了几十项奖助学金,共同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招生联络及查询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信息可通过以下五种途径咨询:

报考咨询电话:023-62652498

录取期间开通咨询电话:023-626524986265249762652361

官方微信:重庆交通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学校招生就业信息网、微信平台、招生APP上公布,供考生查询。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上级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社会的监督。监督电话:023-62789036

第三十一条我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授权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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