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大学招生章程-2024年普通类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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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招生章程-2024年普通类本科

发布时间:2024-12-12 19:54:28来源:未知

内蒙古民族大学招生章程-2024年普通类本科

内蒙古民族大学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招生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委、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基本情况

院校名称:内蒙古民族大学

学校代码:10136

院校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民委共建学校

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含高职)

校地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西)536

邮政编码:028043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内蒙古民族大学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五条 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以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加分)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招生条件和加分政策按照国家和各省(市、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条 采用“专业志愿清”的录取方式,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对考生所填报志愿不能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

第七条 不限定男女比例,体检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报考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医学类专业无色盲、色弱。

第八条 体育教育专业文化课成绩、专业成绩达到相应科类本科最低控制线后,按照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蒙语授课的体育类专业考生报考我校汉语授课的体育类专业,要有较好的汉语水平,经录取入学后不得转入蒙语授课的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专业考生,经录取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第九条 艺术类、其他艺术类、编导类录取原则

1.报考艺术类、其他艺术类、编导类,专业成绩须达到相应省(市、区)相应专业类别统考、联考划定的最低控制线。

2.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音乐学、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考试成绩×60% +文化课成绩×40%

3.音乐表演专业按照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广播电视编导专业采用自治区编导类统考成绩,按照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条旅游管理(空中乘务校企合作)专业录取原则:

旅游管理(空中乘务校企合作)本科专业在内蒙古自治区使用我校与内蒙古师范大学联合组织的专业测试成绩,安排在普通文、理科本科提前A批次录取。文化课最低分数线按照本科二批分数线的70%划定。录取时,对专业面试与体检合格,且报有高考志愿的考生按照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成绩×40%+高考文化课成绩×60%

第十一条有特殊要求的专业:

1.英语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英语专业(汉语授课)英语笔试成绩要求不低于100分,英语口语达到合格标准;英语专业(蒙语授课)英语笔试成绩要求不低于60分。

2.汉语言文学专业(汉语授课)专业语文成绩要求不低于90分。

3.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语文、英语成绩要求均不低于90分。

4.数学与应用数学(汉语授课)专业数学成绩要求不低于85分,数学与应用数学(蒙语授课)专业数学成绩要求不低于50分,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汉语授课)专业数学成绩要求不低于60分。

5.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英语成绩要求不低于80分。

6.汉语国际教育、国际经济与贸易、网络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和医学类等汉语授课的专业,受师资等办学条件所限,入学后外语只开设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7.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专业、校企合作高收费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入学后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专业间可以互相转专业,校企合作专业间互相转专业。

8.地方公费师范生,免费医学定向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接受专业调剂,入学后不可转专业。

9.护理学专业、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学制4年,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少数民族预科班(心理学)只招收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的汉语授课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只招收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的达斡尔族、鄂伦春自治旗的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自治旗的鄂温克族及额尔古纳市的俄罗斯族的汉语授课考生。

第十二条 平行分录取原则

对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当考生排序成绩相同时,对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文科综合、外语(蒙朝语授课考生取外语、汉考三级成绩高者)、文科数学择优录取;对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外语(蒙朝语授课考生取外语、汉考三级成绩高者)择优录取。对于不区分文理录取的专业,当考生排序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考试成绩、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外语(蒙朝语授课考生取外语、汉考三级成绩高者)、数学、综合择优录取。

对其他生源地考生,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执行。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具体招生专业以上级主管部门实际审批为准。

第十四条 学生学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电话:0475-8313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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