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科技大学华科学院招生章程-2024年普通类本科
发布时间:2024-10-21 05:57:09来源:未知
太原科技大学华科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山西省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名称:太原科技大学华科学院 学院代码:13597
第三条 办学性质:民办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六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七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贾月顺,太原科技大学华科学院院长
第八条 办学地点:太原市晋祠路南二段264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成立普通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全院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制订学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专业间无级差。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投档,录取时承认加分。若总分相同的考生,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江苏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录取时,采用高考成绩为基准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分配;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理工类考生先按数学、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成绩仍相同,按物理和另一门选测科目先后排序,等级分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考生先按语文、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成绩仍相同,按历史和另一门选测科目先后排序,等级分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六条英语、计算机类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其它专业提供英、日、德的外语教学。
第十七条 专升本、对口本科的录取原则是依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只在山西省内招生,录取原则:文化成绩达到山西省划定的艺术类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控制线;根据艺术专业省统考或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并列,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只在山西省内招生,录取原则:文化成绩达到山西省体育类本科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后,按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并列,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健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是根据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教学资源、专业结构和发展趋势,结合各系提出的建议确定招生计划编制办法。学院执行教育部和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备案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机构公布数据为准。
第六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太原科技大学华科学院;
对口升学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名称:太原科技大学华科学院;
专升本颁发毕业证书名称:太原科技大学华科学院专科起点本科。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费、住宿费等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我院为在校学生设有多种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校后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者,作取消学籍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太原科技大学华科学院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太原科技大学华科学院本科招生网:
电话:0351-6963311,6998011
传真:0351-6998013
通讯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窊流路66号 太原科技大学华科学院招生办
邮编:03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