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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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4-11-03 14:18:22来源:未知

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3+2”专科与本科贯通培养、高职单独招生与综合评价招生等其他类型招生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学校代码:1294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3031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普通教育招生工作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普通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条 招生范围与招生计划:学校面向全国30个省(市、区)招生。分省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信息网等向社会公布。考生可依据本省《2021年志愿填报指南(招生计划)》或登录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或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s://zs.sdmy.edu.cn)所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填报志愿。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


(一)夏季高考考生(艺体类考生可凭文化课成绩在普通类填报我校志愿)。


(二)参加山东省春季高考,且报考类别为畜牧养殖类、信息技术类、财经类、商贸类、机电一体化类的考生。


第十二条 招生条件:不限外语语种,但入校后,学校外语学习语种为英语;不限性别及比例;身体条件及专业报考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等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志愿填报:考生按所在省规定的志愿填报时间和方式,参照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招生批次、分专业招生计划填报我校志愿。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一)按各省规定的录取批次、投档办法和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实行网上录取。


(二)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首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对投档线以上考生按高考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并参考专业志愿及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额满为止。若线上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可按各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安排,录取第二志愿考生或分批次征集志愿。


(三)学院认可生源省对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投档有关规定;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优先录取符合生源省优先录取规定的考生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的考生。


(四)专业计划调整办法:录取时,根据各省投档方式,尽量调整计划满足进档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分专业计划确不能调整的,按考生成绩高低顺序安排专业。如分专业录取人数较少,确无法单独组班时,入学后将根据情况安排与相关或相近专业合并编班。


第十五条 录取通知及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可通过各省招生考试院规定的录取查询方式及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录取通知书由学校校长签发,通过特快专递方式直接邮递给新生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已录取考生按学院《入学须知》要求按时报到入学,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录取专业所属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十八条 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毕业及就业:学生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由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学校对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给予就业推荐服务,经双向选择,毕业生自主就业。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条 毕业生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度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业调整:转专业事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及学校具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事宜。对以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后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edu.shandong.gov.cn)和我校招生信息网(https://zs.sdmy.edu.cn)上分别发布,学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1.校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3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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