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4来源:未知
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财政(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中医药管理局:
为全面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增加护理服务业人力资源供给,扩大社会就业岗位,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服务需求,现就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要增进民生福祉,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建设技能型劳动者大军。护理服务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健康老龄化和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是加快发展护理服务业、增加护理服务供给的关键环节,有利于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促进就业创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
(一)医疗护理员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医疗护理员是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之一,主要从事辅助护理等工作。其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对象及条件。1.培训对象:拟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或者正在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的人员,积极支持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等人群参加培训。2.培训对象条件: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有责任心、尊重关心爱护服务对象,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沟通能力。
(三)培训管理。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地可以依托辖区内具备一定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行业学会、医疗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承担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要按照《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见附件)积极开展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患者提供辅助护理服务的职业技能。强化职业素质培训,将职业道德、法律安全意识以及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等纳入培训全过程,注重德技兼修。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三、加强医疗护理员的规范管理
(一)规范聘用,明晰责任。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医疗机构可直接使用医疗护理员,并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等;也可与劳务派遣机构、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医疗护理员并进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机构管理职责和赔偿责任承担主体。
(二)明确职责,保障质量。在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服务;在社会和家庭中可以提供生活照护等服务。严禁医疗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加强管理,维护权益。聘用医疗护理员的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护理员的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制订服务规范。要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定期对医疗护理员进行在岗培训和能力评估,以工作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护理员管理和派遣制度,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对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分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聘用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积极推动培训和规范管理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依法加强对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及时总结评估。各地要积极创新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的政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医疗护理员分级管理机制,拓宽职业发展路径。要及时研究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总结经验做法,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同时适时对发展医疗护理员队伍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不断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扩大护理服务业人员队伍,拓宽社会就业渠道,不断满足群众和社会需求。
附件: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