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试用期不求“天长地久”,也不可随意“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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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试用期不求“天长地久”,也不可随意“分手”

发布时间:2024-11-02 09:00:23来源:未知

职场试用期不求“天长地久”,也不可随意“分手”

职场试用期不求“天长地久”,也不可随意“分手”

  随着毕业季的到来,高校毕业生纷纷迎来了由校园向职场的华丽转身。初入职场,难免会遇到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的情况。那么,试用期里有啥门道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

  小杰是某高校电子工程专业2018届毕业生,2018年7月进入一家电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同时约定试用期月工资为7000元,转正后月工资9000元。然而,小杰刚入职两个多月,公司就以小杰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小杰以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为由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

  庭审中,公司表示在对小杰进行考核后认为小杰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在举证期限内并未就公司的录用条件、对小杰进行考核的标准及小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缘由进行举证。最终,法院认定公司与小杰约定的试用期不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违法解除,支持了小杰的诉讼请求。

  “正儿八经”的试用期是啥样的?

  劳动合同法就试用期的期限长短、工资标准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而对于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法律规定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上述案例中,公司与小杰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却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此外,约定的试用期期间工资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上述约定均违反了法律规定,致使小杰的工资低于法定标准,故法院判令公司向小杰支付在职期间的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不合法,劳动者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该约定应属无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此外,由于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工资低于法定标准的,劳动者亦可以通过仲裁及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试用期里,用人单位可以随便说“分手”吗?

  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中虽规定,如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首先需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及考核标准并需要明确告知劳动者;同时,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并能够认定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并且需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此外,还需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试用期期限内提前进行通知,试用期届满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为违法解除。如此看来,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还真不可以随随便便说“分手”。

  说了这么多,看来试用期里的门道还真不少。简单来说:

  试用期不求天长地久,只要“一”“二”及“六”;

  试用期还需慷慨仁厚,工资“八零”得管够;

  试用期要想和平分手,有依据还得讲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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